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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互动养老是在异地养老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一种新兴的机构养老方式。具体是指通过养老机构与异地养老机构之间的协议,住养人以养老为目的离开原养老机构到异地养老机构生活的一种生活方式。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便是该种养老方式下产生的合同。社会生活中出现新的法律现象,便会形成新的法律关系。针对这种新的法律关系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分析。本文对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的概念、主体、性质及责任进行了研究,以期为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司法中的灵感来源。第一章在介绍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的含义之后采用类型化的方法将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者的组织形态分成独立型与非独立型,分别对应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两方当事人与三方当事人,用以界定后文具体的服务合同性质。第二章主要采用类比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将一揽子服务下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与包价旅游合同进行类比,在比较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旅游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将一揽子服务下本合同的性质认定为类似承揽的合同。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的合同责任及免责,并且针对本合同设计了适用其自身的风险负担制度。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下只有存在免责事由才能够免除合同责任的承担;意外事件不属于免责事由,违约后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突发疾病属于意外事件;机构互动养老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异地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完成,属于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适用风险负担制度;本合同下的风险负担制度应当以“开始履行”作为风险转移的分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