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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数量呈现出突飞猛涨的趋势,但是事情利弊总是相伴发生的。在这份繁荣背后,出现了频率高发的交通事故,尤其是醉酒驾驶,成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头号刽子手,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面对这样的现状,考虑到我国当前的规制交通的立法体系网,我国开始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作为当前一个热点,有幸文章完成之时,在2011年的2月25日刚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更加证明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科学性和必要性。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中简要介绍了醉酒驾驶罪的出台背景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基于我国目前严峻的交通现状,发生多起醉酒驾驶肇事恶性案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引起了民众纷纷议论,说明现有立法中寻在一定的缺失;总结了我国目前对于交通犯罪的行政规制与刑事规制;通过对立法现状的总结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困境,解释了增设危险驾驶罪出台的必要性。另外,对于新增的醉酒驾驶罪,列举了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第二部分中重点对新设定的醉酒驾驶罪的性质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该罪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求,认定醉酒驾驶罪的罪过应该为间接故意;其次,结合刑法中的行为犯理论和危险犯理论,对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定性为抽象危险犯;再次,对于吸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主张将吸毒后驾驶的行为明确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类型,可以按照醉酒驾驶罪的规定对吸毒后驾驶进行刑事规制。第三部分中重点分析了醉酒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之间的关系,以便于能正确的处理好这几个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司法实践。新增设的危险驾驶罪,如果没有出现严重损害后果的话,直接定罪,如果出现严重后果,则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主观方面的分析,判断以何种罪来刑事处罚。第四部分重点阐释了对于醉酒行驶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规制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对醉酒的行政认定行为,在刑事规制中会产生何种影响,并且简要的分析了行政认定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以及刑事诉讼中能否对行政认定行为予以司法审查。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对同一次醉酒驾驶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以便于实践中能更好的协调好两大部门法的规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