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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了研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日益完善和反腐倡廉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加深,与之相配套的惩治贪污腐败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应完善,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在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大背景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相关立法也应严谨规范,力图在法治的建设中发挥惩罚与预防的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其它诸如受贿罪、贪污罪等罪名相比,其社会关注度稍弱一些。追溯本罪的发展,1997年《刑法》新增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2007年11月6日正式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确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迄今为止包括刚刚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并未对此进行新的法律规定,近十年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面对复杂多变的案情,对本罪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比如主体的认定以及范围的扩大问题、受贿内容的具体化问题以及共同受贿的新论等问题。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根据案例所引发的焦点问题,主要分析邵某某是否具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邵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并重点阐述受贿内容的界定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共同正犯等问题。并在文章的结尾针对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以及有价值的研究问题陈述解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