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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尤其是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出台,宣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解禁,使整个国际银行业的经营方式发生重大转折,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银行业的主流。为实现混业经营,提高竞争力,国际银行业兼并、收购和重组的浪潮一个高过一个,银行业集团化的趋势日趋明显,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典型国家大型商业银行集团化经营的首选模式,这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不但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产生协同效应,同时也有风险递减之功效。从发展方向看,中国金融业必然要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但是至少在目前,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改变,也不应该改变。其根本原因除受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限制外,金融监管水平的制约,金融法律规章制度的滞后,以及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缺陷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塑造一个能够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上与典型国家大型金融集团抗衡的市场主体,是我国迎接入世挑战的必然选择。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仍然不具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一元式监管能力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在短期内组建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是不现实的。在这种局势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现实的选择。我们应对现存的不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适当放开政策限制,进行规范化改造和试点,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在资产、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有较大优势和潜力的大型商业银行,以这些实力强大的银行为核心,逐步通过收购和新建证券保险公司,参股非银行金融企业等方式,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塑造一批中国自己的并能够在国际市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金融航母”,为入世后与国际全能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竞争做准备。本论文正是基于上述观点,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采用相关的经济学理论、金融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会计学、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方法,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对中国大型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构建及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本论文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风险控制四方面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择的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在深入阐述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因基础上,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全球银行业集团化发展的首选模式,同时对典型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了详细比较,并引用国际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集团的实例进行说明。其次,通过对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主要特征分析,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实现混业经营仍受内外部条件的限制,创造性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内的现实选择,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模式选择和结构安排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针对新经济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内部利益冲突,结合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经验进行充分比较基础上,提出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和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