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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性研究,主要是从民商法学向度分析和解决上市公司经理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的总体思路是:随着“经理革命”日益兴起,上市公司经理违反信义义务的现象与日俱增,但这些经理却少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为此,如何规范上市公司经理的民事责任成为我国公司法甚至民商法迫切需要作出回应的现实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在明确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涵义的基础上,探讨经理民事责任的内容,然后深入分析经理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的相关措施。基于这样的思路,全文的结构和内容的安排如下:一、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概述。一方面,对经理民事责任进行了法律界定。一是将经理认定为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公司事务负责人,二是把经理民事责任界定为依法应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的私法责任,三是认为不能单纯地认定经理对公司的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何,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形来具体判断是债务不履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抑或是二者的竞合。另一方面,分析了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的行为要件、主观过错的主观要件、损害事实的结果要件、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要件。二、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的内容。本部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按照民事责任客体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划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三人的责任,然后从各国立法实践和学术理论方面分别对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其二,主要从归入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停止侵害、确认行为无效四种方式对上市公司经理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了探讨。三、上市公司经理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本部分认定了经理民事责任的来源,即经理的信义义务。首先,将公司法领域的经理信义义务定义为经理基于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要求为了公司或第三人的利益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其次,从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两方面对经理信义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包括它们各自的定义和包含的具体义务。四、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的建构。第一,论述了我国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制度的现实依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实践层面,公司内外监督失灵,导致经理内部控制现象严重,二是制度层面,经理责任体系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三是立法层面,现行立法资源不足。第二,提出了建构我国上市公司经理民事责任制度的具体建议,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完善经理民事责任的总则性措施,二是健全经理对公司的民事责任,三是建立经理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