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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是国际商务活动中广泛应用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国际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力保证。为了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使用,改善不同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的不明确和缺乏统一的状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公约和惯例,包括《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尽管这些规则在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上基本一致,但是在某些细节问题上又有所不同。认清四者之间的差异,有利于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当事方更为清晰地认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在这些国际公约与惯例中,《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唯一具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它的出台为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这两种担保方式确立了一套统一的规则,构筑了国际担保的统一的法律基础,对其在日常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提供了更大的法律确定性。由于《公约》具有强大的示范作用,因此,对《公约》的深入研究将对我国银行担保业务实践的快速发展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将为我国有关银行担保的立法提供重要的参考。本文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立足于《公约》的基本条款,首次对《公约》与URDG、UCP500、ISP98之间的差异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澄清了一些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在国内具有独创性。此外,通过大量的对比分析,本文在结论部分对《公约》自身所具有的特点进行了全面的总结。作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比较研究,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并使银行和企业对涉及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和惯例规则有更为清晰的认识,以期对人们在贸易实践中选择应用这些条款起到指导作用,更好地利用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这两种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