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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权是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传媒所拥有的一基本权利,新闻报道权在我国是一种宪法性权利,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作为保障。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新闻报道权在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与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国家的审判权,国家安全等发生冲突。近年来,新闻侵权案呈上升态势。如何认识、平衡这些权利冲突,西方国家的立法导向和在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判例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集中探讨新闻侵权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正当行使新闻报道权以及司法中应遵循的一些原则,不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我国的新闻立法也将提供一些有益的参照。基于这一认识,我特以“新闻报道权研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本文从新闻报道权的法理属性入手,剖析了新闻报道权的法理属性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利。通过梳理新闻报道权的法律渊源,明确了新闻报道权的设置和行使是为了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实现,而知情权源于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传媒的新闻报道成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主要渠道。接着考察了新闻报道权的理论依据,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解析了公共舆论形成的内在机理及新闻报道权的社会功能,进而探讨了新闻报道权在运行中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平衡,特别是对“媒体审判”、“隐性采访”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剖析存在问题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处在转型期的新闻报道权现状,紧接着转向考察西方国家对新闻报道权的保护与限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新闻侵权抗辨的五项原则。最后展望全球化背景下新闻报道权的新发展,论述了新闻报道权与作为法治终级追求目标的人权、自由、正义的价值竞合。针对新闻报道权实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公共领域的重建,信息公开法制化和完善宪法讼诉的主张,并呼吁国家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新闻立法,指出了和谐与发展的价值取向,同时强调了世界范围内加强新闻伦理建设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