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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多发。这一现象自上世纪已经出现,国际性金融危机加剧了这一现象的发生。目前,总体而言,世界经济已经进入危机后的恢复期。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表面上趋于缓和。但是,影响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因素仍然存在。世界经济的不稳定性极有可能导致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再度大规模爆发。外资非正常撤离给我国当事方造成重大损失,给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外资利用带来消极影响。外资非正常撤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其法律应对的研究成为热点问题。为了应对外资非正常撤离,2008年12月19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专门法规,为外资非正常撤离以后,中国相关当事方跨国追究外商投资者的法律责任提供指导。然而,《指引》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外资非正常撤离案件的跨境追究法律责任与诉讼难度大,收效甚微。本文通过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研究提出我国应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对策。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对策是提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通过完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提前预防与事后处理应对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本文将从三个部分对外资非正常撤离展开论述,提出我国应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对策。第一部分引出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通过对外资非正撤离现象的论述,提出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不同情形。外资非正常撤离不仅包括学术界普遍认为的外资“半夜逃逸”型的非正常撤离,还应当包括,“进入市场”型的非正常撤离、大规模的外资撤离。本文论述了影响我国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主要原因是外资法律体系的不足。这导致“外资进入市场”型的非正常撤离的发生与外资非正常撤离缺乏法律规制。第二部分从《指引》的角度分析外资非正常撤离事后应对的不足,论述了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事后处理收效甚微的原因。本部分还论述了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应对必须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相结合。另外,本部分强调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应对必须注重发挥商事仲裁的作用。第三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本部分提出了我国应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对策。这些法律对策包括二个方面。其一,完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提前预防措施。其二,完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事后处理措施。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提前预防的法律对策。第一,完善国内外资法制。第二,完善以双边投资条约为中心的国际外资法制。第三,预先建立外资企业的风险评级机制。第四,发挥商事调解应对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作用。本文从发挥法院和商事仲裁的作用的角度提出完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事后处理的法律对策。外资非正常撤离的事后处理的法律对策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发挥法院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纠纷的作用。第二,完善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以吸引外资投资者将外资非正常撤离的纠纷提交国内商事仲裁机构解决。第三,在双方当事方选择国外仲裁机构解决外资非正常撤离纠纷的情况下,本文通过论述影响中方当事方选择仲裁机构的因素和选择国际仲裁机构应当注意的问题,为中方当事方选择外国商事仲裁机构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