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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中国城市社区呈现出极大的复杂性,体现于特定社区内部居住形态的多样化与社区组织网络高度复杂化。同时,社区隔离化、碎片化、异质性以及社会流动性等因素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在城市社区内部存在一个复杂的组织、动员和治理问题。因此,有效的整合式治理成为社区治理的当然选择,这种整合式治理是通过制度化和组织化手段来实现的。组织制度理论认为,制度因素对组织与个体的影响愈发凸显,它不仅决定了组织的结构,同时还规范着个体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城市社区治理的过程,是处于特定制度和组织结构中的不同行动主体实现自身目标的过程。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在剖析个案社区的基础上聚焦于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制度化与组织化手段,试图呈现这些治理手段塑造多元行动者互动行为的动态过程,并提炼出行为背后的总体逻辑。本文试图论证,城市社区基层党政组织通过一系列制度化和组织化手段实现在转型期城市社区这种新型社会空间的行政权力再生产,重塑其合法性与核心领导地位。社区治理制度化和组织化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基层党政力量的组织吸纳过程,即以组织吸纳的方式建构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吸纳式合作”机制。案例显示,这种合作机制在规范组织行为、整合社区利益与提升社区参与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该机制又表现出明显的脆弱性,尤其在业委会缺位的商品房小区,具体情境中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利益相悖与正面冲突导致吸纳式合作机制在治理实践中的失效。综上所述,本文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城市社区基层党政组织如何运用制度化和组织化手段进行行政权力再生产?其与市场和社会力量主动合作的原因何在?它们之间的吸纳式合作机制是如何建构的?这种机制又为什么会在特定的社区治理情境中走向失效?本文在“国家—社会”理论和治理理论的传统研究范式基础上,尝试建构了一个“制度—组织—行动者”的分析框架。首先,制度是一套规则和治理系统,制度化意味着法律、政策、机制等制度载体的不断完善;其次,组织是意在寻求特定目标且具有高度正式化社会结构的集合体,组织化的过程也是个体联合的过程;行动者是具有主动性的组织和个体,其行为受制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就三者的关系而言,制度是组织的合法性来源,同时也为社会组织化提供了正当依据;社会是组织化的,集体行动需要借助组织化渠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共同规范和引导着行动者的行为。城市社区治理的制度化运作可分为制度化管理和制度化协同两个层面,分别对应了两种类型的制度设置形式,即“管控型”制度设置和“联动型”制度设置。前者表现为内卷化的街居制和层级化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其实质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化的制度设计;后者包括“三社联动”“三方联动”、议事协商和共驻共建等制度形式,其实质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化的制度设计。制度化治理的工具性价值体现于其空间重构功能、组织规范功能和政治整合功能。城市社区治理组织化运作涉及多个方面。本文基于S社区治理经验分别从组织化扩张下的网格化管理、组织化嵌入下的基层党组织建设、组织化赋权下的社区社会组织治理、组织化替代下的业主自治组织构建四个维度来考察组织化运作的逻辑。具体来看,网格化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基层组织在党政领域的双重组织扩张模式;基层党组织以组织化的方式嵌入基层社会治理中,通过自上而下的组织渗透,成为国家与社会相衔接的纽带;组织化赋权增加了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也使社区内部自生的社会力量在社区中的主体地位逐渐得到确认;组织化替代是基层党政组织对商品房小区加强行政嵌入的一种方式,物管委的组建在实现一定程度的业主自治的同时,也压缩了业主自治的发展空间。就城市社区治理的行动者而言,行动者具有主体意识,这种主体意识既包括对制度文本和制度空间的把握,对组织工具的有效运用,还包括对非制度化工具的选择性使用。行动者的行为不仅是制度化的,更是情境化的,行动者会根据自身利益和具体情境选择不同的行动策略。作为国家基层代理人的居委会,社会动员的仪式化、邻里关系的公约化和政策执行的变通化成为其在非制度化空间中“介入”与“干预”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作为市场化组织的物业公司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与居委会展开选择性合作与冲突性博弈。二者合作的前提是实现利益共赢,合作的本质是行动者之间基于资源交换的权力互动过程;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物业公司经济利益与社区居委会政治利益之间的冲突。作为社会力量主体的社区居民内部出现了“居民”和“业主”的群体划分,老旧小区的“居民”和商品房小区的“业主”具有不同的行为逻辑。其中,以流动人口为代表的老旧小区的社区居民更倾向于争取尽可能多的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以及加强社区融入感,所以他们积极参与到社区各项公共活动之中并主动配合居委会的工作;而以业主为代表的商品房小区的社区居民更倾向于产权和社会经济利益的维护,制度施压和组织异化挤压着业主的自治空间,同时也生产出一定的维权空间,为业主的维权行动创造了一种政治机会结构;作为行动者的业主尤其是维权积极分子通过话语建构来形塑其行动的合法性,将政治机会转换为一种话语机会和优势,其结果则使业主行动走向制度化维权;在组织化资源贫瘠的恶劣条件下,业主维权的动员结构表现出“去组织化”的特征,且制度化维权和动员似乎成为唯一途径,这反映出业主群体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的增长。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转型期城市社区治理逻辑进行再审视。社区组织的行为与互动都是在特定的制度空间中进行的,制度化治理就是通过构建完善的社区治理制度体系来形塑和拓展社区组织和个体的制度空间,它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并以空间形态存在的制度网络。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归纳出两组因果关系,即“制度化→组织化”与“非制度化→个体化”。对于前者而言,城市社区的制度化变迁与整合分别决定着组织化转型与社区共同体建设;对于后者而言,在非制度化的隐性运作空间,行动者的行为表现出个体化的行为取向,社区组织或个体基于正式制度作用范畴之外的具体情境会采取自由的个体化的行动策略。如果说制度、组织与行动者是本文解读社区治理逻辑的分析要素和切入点,那么“空间—行动”理论可被视为本文探究社区治理逻辑的理论落脚点。在“空间—行动”理论看来,社区空间是一种多元力量进行角力的复杂场域,这种力量角逐使社区空间始终处于调适和重构之中,这也是行动者有目的和有意向的社会实践过程。行动者对于制度空间具有反作用,优良的社区空间生产必然是基于多元行动者持续和健康的互动而实现的。根据“空间—行动”理论,社区治理中的非制度化空间成为行动者展现其个体化行为取向的主要场域。而在注入新型制度化与组织化元素的城市社区,牵涉其中的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业主等多元行动主体为我们展现了在基层社区治理的舞台上政治力量、市场力量与民间自治力量变化中的行动逻辑。由于自治意识不足或自治手段缺失,当今中国城市仍然存在大量业主委员会缺位的商品房小区;而民间自治力量的缺失,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充分运作腾出了空间。为了保证国家权力的持续在场,作为城市基层国家代理人的居委会,会通过组织吸纳的方式,如“红色物业”的推进、定性未明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等,主动寻求与失去有效监督的物业公司建立一种“吸纳式合作”机制。但P小区申请维修资金的案例证明,监督物业公司的权利/权力由业主委员会转移至居委会,造成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正面冲突,并最终导致这种以组织吸纳为特征的吸纳式合作机制在治理实践中趋于失效。从具体情境中多元治理主体的微观行动逻辑来看,居委会代表的是科层制导向下的政治利益,物业公司代表的是市场化导向下的经济利益,广大业主的利益则成为了两者权力博弈的牺牲品。可见,城市社区治理中单向度的吸纳式合作,并非长久之计;真正理想的合作机制,应当是基于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多元行动主体之间权力平衡与各自分工的协作式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