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益视角下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调解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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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调解制度是对一般调解制度加之以强制性的产物,其具备一般调解自愿、灵活、调解报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等特征的同时也具备了强制程序在启动上的强制性这一特征。一旦强制调解制度与我国产生联系,对中国利益的影响将呈现双面性的特征。中国向来将“和平谈判”作为国际争端解决的主要政策,对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持保留态度,而有“南海仲裁案”为鉴,强制调解这一带有强制性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也可能被他国利用损害我国相关海洋主权与其他合法权益。因而,中国被纳入强制调解制度的可能性大小,以及一旦参加了强制调解,该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中国,又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中国的利益,都值得关注。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语部分,共包含五个章节。第一部分是对强制调解制度的概述,本文将从强制调解制度的基本特征、强制调解的产生历程及《公约》相关条文为始,全面地对强制调解制度的产生历程、立法初衷以及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进行分析,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强制调解的实践案例分析。《公约》中的强制调解制度至今为止只有一个实践案例,即东帝汶与澳大利亚之间的强制调解案(以下简称“帝汶海强制调解案”)。本文将对该案件的案件背景进行介绍,随后就双方对委员会管辖权问题的争议点以及最后调解委员会的结论及其依据进行研究和分析,进一步挖掘强制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问题,通过已有的案例实践来解释相关的模糊与缺漏之处。第三部分是对强制调解之优势和缺漏分析。通过第一部分的论述,强制调解制度体现了程序强制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与一般性的调解制度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启动的强制性。因此,强制调解制度也拥有一般调解制度的优势。与此同时,根据第一部分对产生历程的分析可知,强制调解制度的产生过程经历了激烈的利益角逐,因此必然存在因妥协而造成的模糊与矛盾之处,无论是条文间的相互冲突还是一方不参与时调解程序如何进行等,这些问题都将直接影响到调解当事方的切身利益。第四部分是对强制调解制度适用于中国的可能性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本部分主要对中国所涉的海洋争端类型与强制调解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对比,得出中国所涉的海洋争端难以完全符合强制调解制度的适用条件的结论。随后,进一步结合前述的强制调解制度的优势及漏洞,运用假设的方式分析中国若置身强制调解当中将会面临怎样的有利与不利之处。第五部分是前述分析结论对于中国应对强制调解应持态度的启示。根据前述研究结论,强制调解本身就是既有缺漏又有优势的,这些问题也会进一步影响到调解当事国的利益,因此该制度对中国的影响也是双面性的。强制调解制度的强制性与中国一贯坚持的和平谈判政策并不相符,但如果片面地消极应对也可能会产生同“南海仲裁案”一样不利的舆论和政治后果。因此,中国有必要充分了解并利用强制调解赋予争端国的权利,最大程度地避免其负面效应,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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