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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民商事往来的不断扩大和加深,必然会带来越来越多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实属促进两岸民商事关系发展的迫切需要。本文除导言和尾论外,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了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一般问题。从历史、政治、法律和现实等方面回顾了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分析了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性质及其表现出的阶段性与渐进性并存以及国家统一前后不同的特点;认为现阶段解决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最适宜的方法是:两岸适用各自的区际冲突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第二章区分1949年前后两个时段阐析了海峡两岸冲突法立法的演进。1918年,中国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产生了自己的第一部国际私法单行立法——《法律适用条例》。虽然当时的社会条件决定该条例难以发挥其作用,但是,在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史上,它应该占据一席之地。1949年之后,尤其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其国际私法立法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果,国际私法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现行国际私法立法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成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台湾地区既制定了国际私法,又有区际冲突法。其冲突法采用的单行法立法模式较合理,法律规范的内容较为齐全;但一些条款的具体规定僵硬、死板,灵活性不够,一些条文中的封建色彩、男女不平等的观念更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目前,海峡两岸都在进行冲突法的制定与修改,期待两岸的冲突法立法日益走向完善。第三章从理论、立法与实践等方面对海峡两岸冲突法的一般制度,即识别、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反致制度、外国(法域)法的适用和查明等进行探讨。海峡两岸的冲突法学者肯定这些制度在限制外国(法域)法适用上的功能。但是,两岸学界对于这些制度有不尽相同的认识,立法、司法实践对它们有具体的规定、表现与运用。这些制度也是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不可或缺的制度;同时尚需强调,它们的适用必须:第一,符合“一个中国”原则;第二,体现两岸民商事法律的平等性;第三,有利于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第四,促进两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