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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增加以及农村空巢老人越来越多的趋势上升,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等问题的出现,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模式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对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和农民利益的保护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以来,经过政府和广大农民以及市场多重主体的作用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整个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状况以及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比较下,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中间就涉及到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责任问题。特别是结合了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背景来谈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建构中的政府责任对于今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以及实施保障会产生积极的理论推动作用。对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应该承担责任问题,理论界没有争议的。史探径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不能以政府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2002)。陆解芬(2004)认为,政府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起主导作用具体而言。这个是对政府承担责任的一个理论基础的描述,但是对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究竟应该如何让的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程度上的责任,理论界还是有所争议的。但是大体的来说,都认为,政府的责任主要可分为:第一,政策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财政责任。一项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支持,其中,财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李迎生(2005)认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在众多的理论研究中,很少有学者将城乡二元结构结合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来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政府责任问题。多数都是单个从现状的眼光去看待农村市场的养老保险,而没有用动态的发展历程去看待政府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构中的职能变迁,这两者为背景来研究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构中的责任问题。因此,本文意在城乡二元结构发展历程中以及政府在此基础上的职能变迁中来谈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国内外的研究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意义以及使用方法。第二部分,分配正义与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本章是作为一个研究的理论基础来介绍的。因为我们从深层次的剖析城乡二元结构与农村养老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就可以发现,其实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即政府在社会资源配置以及利益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制度安排,导致受益状态的不平衡。本章先介绍了分配正义的基本内涵,在国家治理、市场调控的发展状态下政府于分配正义的关系。引入公共产品的概念,然后论述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进而得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具备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的制度供给以及保障实施主体入手,得出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构中存在责任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我国政府职能的变迁。本部分的主旨是在做一个前提性的背景描述,介绍政府在我国二元结构的形成以及发展和深化、加固的过程中的职能作用。首先是介绍了在我国二元结构的形成过程中,政府是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以及起到了什么样子的作用,也就是“行政主导性的二元结构”的介绍。然后,在介绍改革开放之后以及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在发展以及加固的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双向博弈以及各自起到的作用。第四部分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现状调查。本章分为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的一个介绍,并且同时对城市居民养老保险现状做了分析,达到对比的效果,从而从养老保险这一块来体现城乡二元结构的具体情况,重点还是放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情况上面。这一节主要是对养老保险的一个现状的描述性写作。第二部分是制度设计与现实的差异分析,以第一节为基础指出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以及结果中出现的不足部分。该节采用了数据引用以及比较的方法更好的体现出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各种问题。第三部分就是对我国城乡二元养老保险成因进行分析,包括了:制度性原因、市场原因、居民自身原因等。但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一个体制上的问题,就是政府责任问题上面。指出我国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建构中的责任不到位,并且分为了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五章是域外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政府责任状况以及借鉴。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日本为主的亚洲国家以及美国、德国的政府责任状况。从几个方面进行介绍,首先是资金筹措方面,不同的国家采取的具体的方式和政策会有所不同。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各个国家的政府财政投入都比我们国家的政府财政投入要多。而且就美国来说,采取了多层次、多方面的资金保障,这与我们国家有很大的差别。其次是对国外的资金监管模式以及政府在监管中的角色定位进行了介绍。第六章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建构中的政府责任。本部分对于如何完善我国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责任问题,并且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首先是政府行为没有一部纲要性的法律保障,具体的政策法规也缺少一个原则性的保障。因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主体的行为包括政府作为一个行政主体的行为也需要法律的制约和保证。但是在我国,从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体系上来说,宏观层面是没有一部纲要性的法律保障,许多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规定都是通过颁发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来实施,呈现出了一个金字塔的形状,上位法少,下位法多。但是往往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当程度的触变性,缺乏必要的立法系统性和逻辑性,使得在其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大阻力。其次是我国政府在监管责任上也存在不到位的状况,不管是监管制度的设计还是监管部门的设计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政府效率低下、部门混乱以及其他问题。因此,本章在分析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是政府积极的推动相关的部门出台一部纲要性的法律,然后各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时候注意相应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厘清各主体的权利义务问题,不能出现相互冲突的情况。在监管责任上面,我国可以借鉴下西方国家一级日本和韩国的经验。这样才能完善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建构中的责任问题。由于研究条件、资料收集以及其他原因限制,本文研究的还不够深入。同时,由于研究二元状态下政府责任的学者和文献较少,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写作困难。另外,笔者的写作水平优先,文章的结构和具体的措辞方面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还有待深化和改进,在本文完成后,将继续进行研究为农村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完善做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