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的第一哲学论证——费希特政治哲学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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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紧紧围绕政治哲学与其形而上学前提的关系,以西方政治哲学的整体背景为视域,系统地探讨费希特的政治哲学思想,指出费希特哲学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特别是在德国政治哲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他之后政治哲学思想发展的深刻影响,尤其是他在实践哲学方面、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方面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产生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的深刻影响。按照逻辑与历史的原则,本文除导论之外,共分九章。   第一章主要阐述费希特政治哲学的形而上学前提,即绝对自我。费希特的政治哲学思想和费希特关于人的形而上学前提和先验演绎方法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由康德和费希特开创的整个德国先验哲学传统,对于政治哲学而言,如果说有什么特别贡献的话,那就是他继康德之后继续开辟一种为政治哲学寻找第一哲学论证,从而为它奠定可靠基础的道路。费希特作为德国哲学革命的理性主义者,否定了那种没有理想、暗中摸索的经验主义原则,高屋建瓴地把一个在哲学上代表理性主义、在政治上反映市民社会要求的能动的、实践理性的“自我”确立为其政治哲学的阿基米德之点,从而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奠定了哲学基础。   第二章主要评析费希特的权利理论。在费希特思想中,权利即法的概念、法权规律是属于感性世界的,它们只涉及在感性世界中表现出来的东西,二者都是透过作为感性自我的人们在感性世界中的相互作用的自由行动产生的。因此,费希特在权利概念及法权规律的推演中,并没有像康德那样,把实质原则与形式原则绝对分离开来:而是始终把人们关于建立共同体的概念、目的与人们在现实中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结合在一起,以绝对自我为出发点,推演出了权利概念和法权规律,并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探讨。这就为人类的自由和权利在感性世界中的实现提供了学理上的哲学依据。   第三章重点阐述费希特的正义理论。费希特象欧洲近代所有进步思想家一样,他的一生就是为人类的正义、自由理想奋斗的一生。费希特不仅为了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知识学体系殚精竭虑、惨淡经营,而且也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教会,建立一个平等正义的社会制度慷慨陈词、英勇斗争。尤为重要的是,她发展了理性主义,从自我出发,通过对正义理念的先天演绎和逻辑论证,对正义的内涵进行了独特的理解,并提出正义的相互性原则。在近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如果说人的第一次解放是把人从神的统治下解放出来,那么,人的第二次解放是把人从单纯的因果必然性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费希特正是在继承康德哲学的基础上,通过为自由辩护,确立了每一个个人理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为一切正义法则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   第四章是关于费希特的自由观。费希特绝对的、能动的、主客观统一的自我是其自由理念的根本依据。费希特的自由理念结束了笛卡尔以来单纯以思维来描述主体的片面性,证明了人的主体性根本上表现为现实的能动性,人是能够按照目的行动从而改造世界的现实存在物,因而是自由的存在物。从本质上说,费希特自由理念的根本目的就是说明自由是如何可能以及如何实现的。在其法权哲学和伦理学中,费希特不仅认为自由与必然是统一的,而且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认为人与人相互发现、相互确认、相互给予自由的关系。   第五章主要是分析费希特的平等观。在费希特思想中,平等理念来源于自我,自我本身就蕴含着平等的概念。费希特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对平等理念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提出了人与人的主体平等、权利平等、理性面前的平等和法律面前的平等等思想,显示了他对人类平等理想的美好的向往。尤为重要的是,费希特在其法权学说中,对人类实现完全平等理想的途径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法权平衡概念。这样,费希特的平等理念既克服了以人的生存需要为依据的平等与人自身的差异所造成的平等观念的矛盾,使平等观念超出了财产占有关系的分配范畴,同时又为人类平等理想的完全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学理基础。   第六章阐述费希特的民主思想。在费希特的视域中,存在着一个以自由为基础的主客关系。作为德国市民阶级的民主主义者,费希特在德国哲学革命中,最直接、最持久地受到法国革命的影响,最坚定、最真诚地站在法国人民一边,进一步捍卫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表现出鲜明、激进的自由民主观点。通过对法国大革命的反思和对民主理念的探讨,费希特回答了法国革命对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寻求个人自由、实现个人自由与确保社会稳定的一致性问题:国家观念同公民的自由的一致性问题。费希特的民主理念是法国革命的理想在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和伦理思想中的体现。   第七章评析费希特的法治理论。费希特的法治理念不是以市民阶级的名义自觉出现,而是以从抽象的、无人身的、一般人类理性的原则演绎出资产阶级法治要求的思想家的面貌出现的。他从形上自我出发,对现实生活提出的国家和法律等问题做出了严肃认真的和发人深省的回答,在法权哲学中第一次推演出具有“从事表象活动和意志活动从而使客观物质世界发生变化的能力”的个体自我概念;运用相互限制的自由的法权关系概念,推翻凡是人都应完全自由的原始法权概念,进一步确立感性世界中的政治法律自由;从理性中推演出法权观念,进一步论证了法治共和国的政治合法性。尤为重要的是,他在法权概念和法权规律的基础上,刻画了把共同意志与个人意志综合统一起来的法治体系,从而为人与人在感性世界中的法律关系奠定了法理基础。   第八章评析费希特有关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就费希特个人发展逻辑而言,他经历了一个由社会契约论者向有机论者的转变,其政治哲学思想的重心也随当时政治环境的变化屡有更易。他对政治合法性的论证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上自我从理性主义向信仰主义回归,从对道德终极依据的思考中呼唤上帝的神圣之手;从社会契约论视角转换为整体论视角;从原来的对由封建专制国家转变为民主自由国家、建立共和制国家的合法性论证,演变为对理性国家的论证。尽管如此,费希特毕生坚持法国大革命的理想,致力于弘扬理性王国。   第九章重点阐述费希特政治哲学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影响。费希特和康德一样继承了笛卡尔为哲学奠基之努力的传统,他的哲学的显著特征就是其先验的规范主义的方法论。他的先验的规范主义方法论、能动性的实践哲学、感性世界理论等等为马克思实践哲学的产生和唯物史观的创立“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在政治哲学方面费希特首先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黑格尔是对这一理论的一次颠倒,而马克思则是在实践哲学的基础上对黑格尔的颠倒的再次颠倒。由此可见这个问题在德国政治哲学发展中的重要性。而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解决,真正实现了政治哲学的理论综合的辩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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