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悔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具有缓和性、互赢性、自主性和强制性相结合的基本特征。刑事和解是一项具有效率、公正价值的制度,在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并且,刑事和解并非有悖犯罪本质论、刑法基本原则、刑罚目的、刑事诉讼构造等刑事司法基本理念的“怪胎”,其兴起和推广有着法理的正当性。刑事和解检察适用是指在检察阶段,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可,据此对加害人不捕、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或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处理方式。其作为刑事和解适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别程序。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尝试,探索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模式、程序等。任何制度不可能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完美无瑕,刑事和解亦不例外,其检察适用同样遭遇了适用不均衡统一、部分刑事和解案件的效果不佳、增大权力寻租空间等问题。为确保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检察实践中能够良性运行,我们应该做好刑事和解制度检察适用的机制完善。一是完善刑事和解制度规定,二是健全刑事和解监督机制,三是建立刑事和解衔接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