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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的实现,离不开司法的最终保障,需要法院和法官提供高质量高水平即公正高效的法律服务。然而事实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腐败等问题,并屡除不绝。这些问题的产生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低下并非法官使然,乃司法体制、法院制度和法官制度使然。司法体制存在的最大弊端就是司法权的地方化、行政化、非独立化、非职业化。改革司法体制势在必行。司法体制的各项改革,都离不开对司法权的行使主体——法官的塑造上,法官职业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司法体制、法院制度和法官制度都要围绕法官职业化这一目标来改革和构建。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官职业化的涵义、动因和意义。然后指出司法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是法官职业化的根本保障,其中,法官独立居于核心的地位。从宪政和法治的角度,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差异,从司法权的性质和属性方面论述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迫切性。最后,根据我国法院和法官队伍的现状,论述了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发展道路和实现途径。指出要改“块块管理”的法院体制为“垂直管理”的体制,逐步实现法院独立,消除司法权的地方化;改革法院内部审判权的行政化运行机制,废除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实现和保障法官独立,克服司法权的行政化;对现有法官进行重组与分流,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和法官助理制度。在法官职业化过程中,要重点构建科学的法官遴选制度,推动法官职业化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