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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不足,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国公司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产生较晚,而且很不成熟,《公司法》虽经2005年的修订后有很大进步,但仍有缺憾之处。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比较成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法律现状,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更具操作性的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文章首先将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加以介绍,进而通过现象探究问题出现的原因,明确了“股份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公司监管不到位以及中小股东“搭便车”及投机心理等方面的原因。然后引出保护的意义,指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强化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需要,而且是保障资本市场长久健康发展的需要。最后对保护原则进行阐述,主要是股权平等原则及内外相结合原则。接下来是对国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模式的探讨。这一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明确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事前监督、股东行使诉权的事后救济这两条途径,并在对比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出总结,指出股东诉权规定中的相关问题与独立董事的完善问题,为第四部分的写作提供思路。第三部分是对我国中小股东权益法律保护现状的介绍与评析。结合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保障、表决权保障、退出机制保障、股东诉讼保障以及控制控股股东权利滥用、严格监管关联交易等方面保护现状的介绍,进行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上的评析。最后一部分,文章结合第二部分的总结对完善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包括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股东诉讼权利;完善程序法,试行案例指导原则;细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相关义务;强化中小股东“主人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