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考查公共利益标准的规定、实践及启示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qianjun04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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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措施本身可能触及到各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反倾销措施一方面保护了受到国外倾销产品冲击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的国内产业,另一方面又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特别是反倾销税的征收,导致过去使用倾销进口产品的用户或消费者成本的提高,因此在反倾销实践中出现了包括上下游利益在内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也就是说,如何能够一方面使得遭受倾销损害的国内产业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又能使得其它利害关系方的利益受到最小程度的影响。世界各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在决定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的具体税率时,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有些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反倾销措施之前还要考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是否符合国内公共利益的需要。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我国《反倾销条例》虽然没有对“公共利益”加以明文规定,但是,在具体实务中,根据案件情况,我国调查机关在反倾销案件中对公共利益问题是有考虑的。 我国2002年生效的《反倾销条例》第18条第5款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关于这条,该条例本身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将被认为不适宜继续调查而应当终止,而且在实施细则中也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并根据学理或者通常的理解,我国调查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考查而终止某个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公共利益究竟是一种什么利益?调查机关究竟应当如何进行考查和权衡呢?由于欧盟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比较全面和系统,本文简要介绍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公共利益考查和权衡标准的发展变化、相关实践及由此引发的对我国反倾销立法和应诉的启示。 1996年以前,欧盟委员会对公共利益的考查。 欧盟以前的反倾销法,如理事会规则459/68,2011/73,1681/79等,关于欧盟公共利益标准范围的规定既不系统,又没有真正的实际意义,不但没有明确地将相关利益与完全或部分不相关的利益区分开,也没有对在反倾销调查中应予考虑的各种利益的优先次序给予明确规定。相反,欧盟法院在确定欧盟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考查问题上给予了调查机关(欧盟委员会或者以前的欧共体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欧盟委员会)很大的<WP=5>自由裁量权。在很多案件中,谈到欧盟公共利益时,欧盟委员会只是简单表述为考虑到申诉产业所受到的严重损害,征收反倾销税是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在有些案件中,欧盟委员会还会进一步说明理由并强调维持一个欧盟产业的正常生产的重要性。欧盟反倾销决策程序中的危机。与欧盟的竞争法相反,欧盟委员会对欧盟的反倾销措施没有排它的控制权。反倾销措施的执行由欧盟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由来自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共同负责。欧盟委员会虽然有权调查及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但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决定及临反倾销税时征收却要由成员国通过其在理事会中的代表负责。在1993年部长理事会会议上,成员国同意将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决定在理事会上的表决方式由加权多数改为简单多数。这意味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决定在部长理事会内如果有8个国家(欧盟成员共15个)的代表同意,则会被通过。反过来,如果有8个国家的代表反对,则会被否决。1994年之后,一些成员国开始以位于其本国的相关产业的利益来决定支持或反对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它们看来,这些产业的利益在调查中评估欧盟利益时没有得到适当的重视,所以,以投票反对委员会建议的方式表示对这些产业的支持是合理的。随着欧盟的扩大(现在已有15个成员国),这种现象更加引人注目。危机的主要来源可以归结为一点,即委员会在评估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整体利益中执行的僵化的政策。因为行政程序没有对一些重要的利益集团的给予足够的重视,所以他们转而通过政治渠道达到自己的目的。欧盟1996年以后对公共利益考查的变化。欧盟公共利益标准的实体规定上的变化。欧盟现行基本反倾销法,理事会规则384/96,第21条第1款规定,"关于是否应欧盟公共利益要求进行干预的裁定,应当建立在对所有的不同利益,包括国内产业的、用户的和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一个整体评价的基础上。只有当所有当事人根据第2条都有机会发表他们的意见,才应根据本条作出裁定。"第21条第1款要求欧盟权力机关对减少由于有害倾销造成的贸易扭曲和恢复有效竞争的需要给予"特殊考虑"。除了这项规定,第21条没有对欧盟权力机关如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行公共利益审查给予更多的规范。和以前的规定相比,新的反倾销法在程序方面允许除申诉方外,其他相关方<WP=6>更多的机会向调查机关发表欧盟公共利益的意见。申诉方、进口商、下游用户、消费者以及他们的协会均有权在委员会立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登记应诉,主张自己的利益。他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听证会,阐述自己关于欧盟公共利益的观点,以及了解相对方提供的非保密性信息。相关方所享有的程序上的权利包括提交有关欧盟利益的信息的权利、参考咨询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文件的权利、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文件进行回复的权利、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针对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申请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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