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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既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缓解我国当前生育率下降、人口红利不足问题的现实需要。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处于立法模糊地带,主要表现在:其一,作为上位法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仅强调了夫妻双方有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章也未提及生育权,由此作为下位法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均未对公民生育权的具体概念和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其二,同一效力位阶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存在内容冲突,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单身女性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子女的权利,而卫健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单身女性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于现阶段我国生育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面临着非缔结婚姻关系就不能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现实困境。当前我国学界有关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多从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出发,结合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因此,通过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单身女性生育权相关理论争议,结合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在解决单身女性生育权问题中的具体运用,同时借鉴域内外关于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经验,以此完善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规定显得尤为重要。运用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完善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立法规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在宪法层面确认全体公民享有生育权,将单身女性这一主体纳入生育权的主体范围。通过修宪程序对《宪法》第49条第2款进行补充完善,明确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的主体均为公民个人。其次,根据《宪法》的指引,在法律和法规层面细化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具体规定。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将“单身女性生育权”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和生殖健康要求的前提下,单身女性可以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在《民法总则》与未来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生育权的主体、性质、权利属性和具体内容。最后,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相关配套立法。删除卫健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中有关单身女性不得适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同时完善生育保险立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生育保险待遇,从“生”到“育”全方位免除单身女性的后顾之忧,保障我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