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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应对工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的产物,其在救济小额多数权利侵害和大规模权利侵害等案件中具有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律适用统一、追求公益和强化实体法实施等独特价值。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今天,伴随主体与商品等因素的频繁跨国流动,不得不重视因此而产生的涉外侵权群体诉讼相关法律选择问题对侵权冲突规则的影响与挑战。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涉外侵权、群体诉讼概念进行解读与界定。群体诉讼并没有一个共识性的概念,各国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群体诉讼制度。虽然各国群体诉讼制度名称、内涵不一,但是这些差异对于本文从冲突法角度分析法律选择问题影响较小,故本文以群体诉讼统称之。涉外侵权群体诉讼既具有群体诉讼本身具有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特点,也因涉外性而具有主体及侵权事实分布国内外法域、当事人利益构成复杂的特点,由此也将致使涉外侵权群体诉讼在法律适用方面呈现出同等位阶的连结点出现分布不一、意思自治难产可能性增大特征。第二部分,主要讲述我国涉外侵权冲突规则的渊源流变及其应用。受到美国冲突法革命与欧陆各国冲突法改良的影响,我国的侵权冲突规则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改良。这种改良侵权冲突规则在群体诉讼的运用中暴露出连结点认定取舍的难题,我国冲突规范本身的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对此进行修正的效果有限。第三部分述评涉外侵权群体诉讼之法律选择的域外实践。美国是当代集团诉讼法律选择理论与实践的集大成者,文章以之为例分析美国集团诉讼中的法律选择问题引起司法界与学界关注的理论背景,即美国冲突法对侵权冲突规则的批判使其法律适用进入多元法律选择方法并存的时代。多元法律选择方法在一系列群体诉讼案件应用中彰显灵活性的同时,也使得集团诉讼更加复杂而招致对集团诉讼法律选择存在之必要性怀疑,于是美国学界在集团诉讼领域开始了以《混合诉讼规程》(Complex Litigation Project)为标志的统一冲突规则的努力与尝试。第四部分,群体诉讼形态下我国侵权冲突规则的不足及完善。与美国集团诉讼中法律选择方法运用中体现的灵活性强、实体结果导向明确相比,我国侵权冲突规则在群体诉讼的运用中则显得缺乏灵活性及忽视当事人利益协调与平衡的不足。应在重视群体诉讼形态下法律适用特殊性的前提下,从最密切联系与利益平衡两个角度对我国侵权冲突规则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