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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官培训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认识。前者仅指对在职法官的教育培训;后者则是指以培养优秀法官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既包括对未来法官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包括对在职法官的职业道德培养。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工作大多是针对在职法官而进行的教育培训,属于狭义的培训范畴。这种认识与部分有着普通法传统的英美国家类似。法官队伍作为一个尤为特殊的职业群体,直接参与到我国司法体制的各个层面,对推进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他们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也同样起着积极而且重要的作用,其培训目标和培训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们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技能的高低,与司法的公正及法治的实现有着最直接的关系。但从目前我国的法官构成状况来看,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达到本科学历的不足半数。多数年轻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不可否认,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的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法官需要培训,这已是现代社会不争的事实。然而,加强法官培训工作,并不意味着杂乱无序、脱离实际、不顾质量,而应当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出发,从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这一根本目的出发,把法官培训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结合实际,合理规划,科学培训。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官培训早已制度化,有了一套完备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我国于1988年成立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1997年成立国家法官学院,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同时相应设立法官培训机构。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官培训已逐步走上正轨,作为一项制度业已初步形成并日趋完善。1995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我国法官培训工作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更使法官培训有了法律上的保证和规范。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培训事业也得以逐步健全和快速发展。虽然我国现阶段法官培训工作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是对于国外较为完善的法官培训而言,相比之下还存在有许多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在文章的一开始,本文作者首先明确了我国法官培训的基本概念,分析了我国法官培训的特点和依据;然后,回顾和总结了各国法官培训的历史发展,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法官培训面临的现状,总结并指出了建国后我国的法官培训事业所取得的成绩和凸显的问题;最后通过借鉴国外法官培训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而从法官培训的层次、管理制度、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师资队伍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今后的法官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