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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将刑事和解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对我国多年理论研究和实践成果的合理化内容予以吸收。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只以三个条文规定了和解范围、和解程序及和解效力,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尤其是审前阶段的刑事和解,由于审前程序有其诉讼活动的主动性、裁决效力的程序性等特点,主持和解的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单方追诉地位,都使审前阶段和解的实际运行有其特殊性。审前阶段的和解可以平衡各方利益,尽早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案件分流,提高诉讼效率,有存在的价值,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和解程序启动上当事人意思变化、和解范围确定、和解协议扩张等问题,都有研究的必要。论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概述。对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含义、特点及价值进行了分析。审前阶段中的刑事和解指的是在审前阶段中,专门机关在追究犯罪时,在符合和解的范围和条件前提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的协议,经专门机关的审查和确认,进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罚的诉讼制度。第二部分: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问题。该部分从审前刑事和解的特殊性出发,分析了侦查、起诉阶段中适用刑事和解出现的一系列和解启动、专门机关地位与作用、和解范围、和解效力等问题。第三部分:审前阶段刑事和解问题之原因分析。认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差距及侦控职能与刑事和解的矛盾,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完善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程序之建议。提出完善审前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粗浅的构想,如限制审前阶段刑事和解的启动和主体、建立“被告人犯罪认否程序”、健全救济制度等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