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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物,其发展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深入,以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其实质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历程不过十余来年,但是其依靠自身具有的低门槛、高收益、灵活性和高效性等优势,受到我国广大投资者的喜爱。一方面,作为新兴金融创新的发展模式,P2P网络借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我国人民的投资渠道,增强资金的流动性,增加人民收入。同时也能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加活力。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也给传统的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冲击,给传统金融业带来新思考、新挑战。作为“舶来品”的P2P网贷,在国外依靠着强大的信用体系和完善的金融体系之上得以发展,且仅做单纯的线上撮合功能,而我国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不完善,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P2P网贷平台逐渐背离了纯信息中介的地位,演变出债券转让模式、担保模式等不同机制。“异化”的P2P网贷平台通过虚构标的、设立资金池、平台自融等手段,严重侵犯了金融秩序,给投资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并带来了许多的刑事风险。不少P2P网贷平台承诺保本付息,以高额回报率吸引投资,且资金流向性不明,这些平台可能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根据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P2P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构成洗钱罪,在运行的过程中,应充分核实资金来源与资金流向,避免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通过对上述三种罪行的分析,明确刑法介入的限度,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刑法打击,保障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维护我国的金融社会秩序。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在P2P网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依靠行政法的前置作用,依法进行规制,辅之以金融政策干预,当异化平台由监管问题转变为刑事犯罪问题时,再发挥刑法的惩罚作用。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种新模式,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要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探索P2P网贷发展的健康模式,完善资格刑的适用,发挥其对我国市场经济金融业的成长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