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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的出现,使人人都有了自己的麦克风,可以为自己发声。自媒体拓宽了人们表达的渠道,实现了信息的即时共享。在自媒体环境下,人们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的发挥,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利用自媒体侵害名誉权的现象。尤其是近年来,自媒体名誉侵权现象愈演愈烈,自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也是日渐增多,人们的名誉权保护与救济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关注的问题。由于自媒体的及时性、交互性、开放性等特殊的传播模式,使得自媒体环境下的名誉侵权与传统名誉侵权存在较大的差异,自媒体环境下的名誉侵权呈现出了侵权主体的匿名性、多元性和复杂性、侵权损害结果的放大性和严重性及其侵权救济的困难性等诸多特点。基于其侵权特点的特殊性可以看到,自媒体环境下名誉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形态,在对自媒体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的规制上,我国现有的规范名誉侵权的法律法规已然是无法合理地对其进行规制的。如《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对网络侵权的规制条款,但是该项条款依然存在相关内容适用界限模糊且不完善的弊病。再者,自媒体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和名誉权的矛盾突出,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是我国立法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法律的滞后性,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相关案件时带来了难题。为了更好地把握规制自媒体环境下的名誉侵权行为,本文结合自媒体平台下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相关审判实践,对自媒体环境下名誉侵权问题从法律规制上予以分析,提出相应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制现状来看,我国立法存在如网络侵权立法体系不健全、未区分不同类型自媒体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认定、缺乏有效的自媒体监管规范等一系列问题。针对文中提出的我国现有的对规制自媒体环境下名誉侵权的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剖析相关案例以及借鉴域外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等名誉侵权立法体系较为成熟的的国家的法律规制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自媒体环境下名誉侵权规制的建议:一是完善现行侵权法,补充自媒体侵权内容;二是根据不同标准对自媒体侵权主体进行类型化区分,细化和明确界定不同自媒体侵权主体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形态;三是区分一般用户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进行限制性保护;四是加强完善对自媒体行之有效的监管规范,促使科学有效的政府监管与自媒体行业自律的有序衔接,合理和有效地防范和规制名誉侵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