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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立法法修改之前,江西省唯有南昌市有地方立法权,自其《立法法》修改之后,除它以外的十个设区市也获得了地方立法权。目前,包括江西省在内的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的立法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立法实践面临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本文以江西省新取得立法权的十个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为考察对象,在反映其行使现状的基础上,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江西省及其他省、自治区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的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我国设区市的立法权经历了一个从零开始,主体从少到多,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的成长过程。自2015年以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批次让十个设区市行使立法权。取得立法权的这几个设区市除了出台了各自的《立法条例》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外,部分设区市还出台了实体性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从各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情况来看,总体上是遵循《立法法》确立的依法立法和民主立法原则的,并力求做到科学立法。但与此同时,各设区市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在立法主体、立法过程及立法结果等方面也存在诸如人员构成不尽合理、立法条件和立法能力不够及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设区市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应通过优化立法资源配置、强化立法民主、践行科学立法等途径,从而来改善和提升设区市的立法条件和立法能力,提高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确保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结果的质量,从而为设区市实现善治奠定良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