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以人体器官买卖第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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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一项尖端的医疗技术,这项技术已经成为医学中常用的临床治疗手段。虽然我国器官移植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能够进行肝脏、肾脏等各种器官的移植手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使我国很多器官功能近乎丧失的患者通过人体器官移植获得了新生。但是,由于人们捐献器官的意识不强,加之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不断增多,导致人体器官资源严重短缺,进而催生了人体器官买卖这一“行业”的产生。在利益的驱使下,针对人体器官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如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以盗窃、强制手段摘取他人器官的行为,甚至将人杀死后摘取其器官的行为等。我国对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在刑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则比较晚,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有关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行政法规1,但是该条例并没有规定针对人体器官的犯罪。有关针对人体器官的犯罪,则是在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才有了明确规定。  虽然刑法中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但是,由于目前对这一罪名中的相关问题,如人体器官的范围、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等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中的相关概念在理解上也还存在不同认识,这就给司法实践中认定这一犯罪带来一定困难。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解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争议的问题,来解决本罪在认定中出现的困难。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通过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典型案例分析,引出本文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  第二部分重点阐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为认定该罪奠定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是结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典型案例,探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部分是运用刑法理论,解决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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