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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交法院并希望获得判决支持的实体请求,由于现实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往往体现为复合形态之诉,这就极易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遗漏部分诉讼请求,产生脱漏现象,即诉讼请求审判遗漏。具体来说,诉讼请求审判遗漏既可能出现在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判决过程,还可能两个阶段都有所遗漏,即“审而未判”或“未审未判”的遗漏形态。而由于诉讼请求不同于程序事项或其他实体事项,因此诉讼请求审判遗漏也就不同于这些事项的遗漏了。这些被遗漏的诉讼请求与已经判决的诉讼请求从表面看来,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并可以分离的,但在本质上它们之间还存有一定的关联,即内容上有着一定的联系,并鉴于联系的紧密和相互影响的程度不同,诉讼请求审判遗漏又可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种情况,所漏之诉求与已判之诉求联系紧密,相互影响对各自结论的正确认定,如必要共同诉讼中遗漏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求必会影响全案事实的认定,所以遗漏前者必会造成原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和错误,从而使得判决结论错误;第二种情况,所漏之诉求与已判之诉求联系并不十分紧密,相互影响程度也不深,如普通共同诉讼中遗漏部分共同当事人的诉求并不会在实质上影响其他当事人诉求的正确认定,只是法院基于相似性或诉讼效率的考虑将其合并一起审理,因此遗漏前者并不会从实质上影响原判决结论的正确认定,仅会使原审判过程对事实认定不全和不完整,从而使判决结论不完整,这是相对于预期完整的目标判决而言的,而不能说原判决是错误的。对诉讼请求审判遗漏的这些不同情形,我们可以从判决主文或事后审查中予以发现并提出救济。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考察来看,其对诉讼请求审判遗漏分别规定了以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方式予以救济,值得肯定。但其对诉讼请求审判遗漏的不同情形未做区别对待,所以救济方式仍是不全面的。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诉讼请求审判遗漏多采补充判决的方式予以救济,并且也未区别情况对待,仍是不全面的,但这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即补充判决应成为诉讼请求审判遗漏的一个主要救济途径。综合各方面可以得出,根据诉讼请求审判遗漏存在的两种不同情形,应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其一,遗漏诉求会致使原案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论错误的,应采取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方式予以救济;其二,遗漏诉求不会导致原案事实和判决结论认定错误的,而只是造成事实认定不全、判决结论不完整的情形,我们可借鉴域外经验来构建补充判决制度予以救济,并设置完善的程序,以达到充分救济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