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地“原住民”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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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原住民”权益是指在环境正义论及生态智慧论的理论基础指导下,世代居住于自然保护地内的“原住民”拥有着享有自然保护地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以及利用所居住环境生存、发展的权利。而在自然保护地的建设过程中,为了更好的进行自然资源整合,维护生物多样性,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这种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性措施会对自然保护地“原住民”的权益造成一定的侵害,比如土地、林地的征收,迁出原居住地等,从而形成自然保护地和“原住民”之间的冲突。因此,自然保护地“原住民”权益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厘清自然保护地建设和“原住民”权益的核心矛盾及其在实践中所反映的问题。在对我国当前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检视以及总结钱江源国家公园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后可以发现,在立法层面上,我国自然保护地“原住民”权益保护法律保障不完善,表现为“原住民”权益规定过散,缺乏综合性立法;同时规范层面主要以政策性调控为主,缺乏稳定性。而在实践当中,缺乏持续性的经济发展措施以及对“原住民”移民后续生存发展配套措施不明确,导致“原住民”惠益分享制度不完善。在实行的生态补偿制度方面同样存在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资源来源单一、补偿标准不确定等弊端。因此,有必要吸取我国试点的经验教训以及国外立法经验之精华,结合我国自然保护地的特点针对性提出解决路径。具体而言,在立法方面,应当借鉴美国国家公园的立法模式积极探讨研究自然保护地综合立法,以框架式立法的模式搭建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在我国国家公园优秀试点的经验下积极探寻社区共管模式,完善生态移民制度。最后,完善自然保护地“原住民”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原住民”受偿主体地位;探索市场补偿模式,拓宽生态补偿费来源渠道;建立专门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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