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研究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fljk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人工智能时代,人们在享受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正面福利效应之时,也在隐忍地担忧人工智能技术将会对整个社会带来负面危险效应。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技术”范畴的一种表达,始终摆脱不了反自然、反人化以及反社会化等固有技术风险。然而,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技术本身的危险是一种超法规的自然风险,是无法通过法律控制的手段达到完全预防和消除的效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人工智能领域,刑法则更应该关注人工智能所带来的人为风险和自主风险。人为风险是一种人为因素介入所引发的刑事风险,主要包括“故意型”、“过失型”两种刑事风险。目前,人工智能发展仍处于的“人机协同”阶段,所以人为风险应成为刑法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待人为风险的刑事归责,应当在传统的刑事责任主体格局下进行讨论和展开。最后,应当注意的是,否认强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不是说忽略或拒绝对自主风险进行刑法评价,今后立法,可通过增设“破环人工智能管理秩序罪”、对强人工智能设定相关的监管人员等方式确定相关的刑事责任主体,以实现人工智能领域的稳健发展与刑法保障功能的良好互动。随着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神经网络、蒙特卡洛树搜索以及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完善,不由得人们担忧人工智能会脱离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之外独立地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演变成强人工智能产生自主风险。在自主风险产生过程中,人类行为因素的介入较少甚至没有。所以对待自主风险如何进行刑事归责,成为刑法学者之间一直探讨的热度话题,争论之焦点在于是否赋予强人工智能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独立刑事责任论者认为赋予强人工智能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具有理论说服力和现实可能性,其认为:首先,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看,强人工智能完全具有产生独立意志并实施自主行为的能力;其次,可以通过删除数据、销毁程序等方式实现刑罚效果;最后,强人工智能具备超越人类意志的能力,但法人却不具备,所以法人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强人工智能也应具备。尽管独立刑事责任论者对强人工智能赋予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论证如此精湛,始终在理论层面无法站住脚,理由在于:一是自由意志是人所独有的“精神实体”,强人工智能是机械地对外作出的反应行为,不具有善恶之间的意志选择;二是强人工智能缺乏智识和意愿,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三是法人是一种“人”的集合,强人工智能不同于法人的现实基础;四是无法实现预防和惩戒的刑罚机能;五是有悖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价值。
其他文献
在生态主义对法律持续影响以及法律生态化趋势明显的大背景下,以法益学说为着力点,结合生态主义法哲学,将法益理论进行适当的改造,移植于环境法学中。生态法益是内容广泛,主体多元,层次丰富的新型法益;依据调整对象与运行机制将生态法益限缩于刑法保护机制的范围之中,并对生态法益进行类型化分析,寻求生态刑事法律关系构建的核心在于要确立非人类存在物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传统刑法所认为的生态环
随着以互联网技术为首的新型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走向了现实空间与网络空间二维并存的生活,但无论哪个空间,人类始终是社会活动主体,这意味着即使在线上的网络空间,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据统计,截至2019年,我国网民数量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60来万增至现如今的8亿左右,与此同时,涉网案件也由2000年的500多万增至2017年的1000多万。在涉网纠纷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传统法院已经难以
在我国,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公务员队伍一直是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公务员的不担当问题。本文是在《公务员法》修改的背景下展开的分析,从公务员不担当的现实情况出发,并探寻公务员不担当在认定中的困难,以期对公务员不担当问题的对策有新的理解和想法,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公务员不担当的提出背景,然后是对与公务员不担当的相关概念的厘清,主要是对公务不担当与不作为、滥用职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党和国家层面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政策导向越来越明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了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党的十九大更是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国家战略新高度。生态恢复性司法是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环境犯罪问题层出不穷背景下顺应环境司法改革潮流的产物,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犯罪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生态恢复性司法契合惩治环境犯罪之目的,注重环境刑事司法效能之提高,并
我国制造业企业普遍存在成本粘性现象,造成资源的闲置和冗余,被认为是阻碍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根据自组织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企业作为完整的开放系统具有一定的自组织性,随着成本粘性所带来的企业剩余资源的增加,其利用研发投入对剩余资源进行再调整的需求增加,与此同时剩余资源为企业研发投入提供了一条资源供给渠道,成本粘性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积极作用。基于以上分析,以相关理论基础为逻辑支持,选取观测样本对成本粘性
本文以城市边缘社区工作者作为研究对象,利用小组工作方法对城市边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价值理念问题和对其进行社工专业价值理念的培育展开了研究。笔者通过前期的文献查询和实地调研发现,目前城市边缘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价值理念存在着个人本位主义思想突出、形式主义严重、缺乏对居民的同理心等问题,本研究以北京市A社区为依托,利用文献法、观察法和结构式访谈收集了城市边缘社区工作者的相关资料,利用资料分析法将收集的资料作
为了深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发展,我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研究,旨在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通过各种形式并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来开展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让他们回归社会正轨。我国现阶段研究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实施违法犯罪的规律等内容,还有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本文
高等教育一直是我国国民讨论的重要话题,而高校自主招生就是通向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它自2003年产生以来就备受人们的关注。但是教育部2020年1月明确宣布将它废除,接着又颁布了《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强基计划”)。高校自主招生在我国存在长达17年之久,积累了丰富的法治规制经验,对于“强基计划”有重要的帮助作用。为了让“强基计划”的更好实施,我们仍需再
生态环境与人类息息相关,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一个动态平衡的有机整体。在生态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当今社会,为了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使人民群众生活在舒适、清洁且健康的环境中,我们需要探索一系列切实、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方法,以此来解决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实现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随着环境问题的愈演愈烈,在我国有关部门与学界的不懈努力下,环境相关法律正在逐步完善,环境司法也齐头并进。为推动环境审判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想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住房问题的良好解决、住房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至关重要。公共租赁住房的概念首次提出于2010年,作为一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重点建设的住房保障制度之一,也是解决我国住房问题的措施之一。在1998年时,我国最初的计划是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并同时开展住房商品化、市场化。而在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