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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发表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提出了规范订立契约是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理论,即缔约过失理论。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即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而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相对人,应赔偿其于信赖而生的损失。”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弥补了法学理论上的空白,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上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以法定的责任形式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城市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至今已百年多了。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它是一种道德的法律责任。中国最早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1999年的《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也是法学界争论较多的理论,其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均无统一说法。中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刚建立不久,交易者在从事市场交易中渴望有一个安全,公平的环境。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以其自身调整的特殊法律关系与特点存在于《合同法》中,对营造好的交易环境起着重要作用。本论文拟从《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法律基础,性质,构成要件,类型,适用范围,赔偿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得出该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以期进一步完善中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本论文一共分为三章。本文拟从第一章,主要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论;第二章,主要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主要类型;第三章,介绍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方面做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