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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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违法事件呈现出手段多样、特征复杂的特点,这就要求社会治理手段不断更新和发展,避免出现监管措施难以有效纠正新型违法行为的困境。在众多新型违法行为中,信用缺失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成为了治理重心。从地沟油事件到“毒奶粉”,从拖欠民工工资到“小作坊医美”,大量无良商家、企业的出现严重的挑战了公众对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社会问题的敏感神经。治理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要同“信用治理”紧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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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违法事件呈现出手段多样、特征复杂的特点,这就要求社会治理手段不断更新和发展,避免出现监管措施难以有效纠正新型违法行为的困境。在众多新型违法行为中,信用缺失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成为了治理重心。从地沟油事件到“毒奶粉”,从拖欠民工工资到“小作坊医美”,大量无良商家、企业的出现严重的挑战了公众对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社会问题的敏感神经。治理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要同“信用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监管中,从而实现有效管制,恢复公众信心。现行社会治理手段面对信用缺失问题显示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窘境,亟需一项新型有效手段出现。行政黑名单制度作为一项失信惩戒措施,以“惩罚性”为核心特征,充分契合信用建设的缺口,同时兼具声誉罚与资格罚特性,具有低成本、高效能的特点,能够切实丰富传统行政监管措施,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职能改革背景下的重要武器。行政黑名单制度一经出现便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宠儿”。然而作为一项被广泛运用的新型制度,行政黑名单制度还存在诸多瑕疵。行政黑名单的概念、性质等均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由于立法尚不完善,行政黑名单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缺陷。行政黑名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复合型制度,系统研究需从多学科角度进行,本文试图从行政法视野入手,对行政法视野下黑名单的定义、性质和现状进行理论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界定和对策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是引言,对黑名单制度的背景做出了介绍。黑名单制度是失信惩戒措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同时行政黑名单是公布违法信息的形式之一,是传统行政管制措施失灵下的创新性行政监管手段,具有低成本、高效用的特征。第二部分主要是为了简要概述行政黑名单的起源及其发展的历程,并简述行政黑名单制度为什么以及如何在我国发展并成为一项重要的创新型行政手段。由于现行法律未对行政黑名单做明确的定义,笔者根据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内容对行政黑名单的概念提出自己的想法。第三部分对行政黑名单的性质做出了界定,目前行政黑名单属性还存有争议,笔者对主要学说进行了列举,分析其优势与劣势,在此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行政黑名单是一种复合型行政行为,包括四项过程行为。列入行为属于行政内部行为;公布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性质;惩戒行为应进一步分类定性;移除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废止。最后阐述了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应当在解决困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完善行政黑名单制度。第四部分从四个方面总结了行政黑名单制度适用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包括实体法上的立法层级过低,规制对象和标准不一;程序上的陈述申辩权利缺位,听证、退出机制不完备;复议、诉讼、责任认定等救济机制难以实现;配套设施不完善。第五部分根据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困境结合学者建议、实践经验以及域外相关制度建设经验提出了对应的完善建议,从而防止黑名单制度滥用,保证制度有序运行,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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