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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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给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损害。这些证券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于事后证监会自上而下的行政处罚,私力的民事赔偿诉讼提供的救济又不足,不能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并且,中小投资者基于委托-代理的问题,和上市公司存在天然的信息壁垒,无法通过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获得准确、真实的公司经营信息,这更纵容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2014年12月,由上交所、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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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给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损害。这些证券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于事后证监会自上而下的行政处罚,私力的民事赔偿诉讼提供的救济又不足,不能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并且,中小投资者基于委托-代理的问题,和上市公司存在天然的信息壁垒,无法通过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获得准确、真实的公司经营信息,这更纵容了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2014年12月,由上交所、深交所、上期所、中金所和中证登公司共同出资的“中证中小企业投资服务者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在上海注册成立,标志着我国中小投资者有了自己的维权服务组织和代言人。投服中心全面持有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一手A股股票,作为上市公司的特殊股东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权利,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等经营管理事项,以达到事前预防上市公司违规的效果。然而,投服中心经过六年持股行权的实践,其潜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因此,本文从积极股东主义理论入手,将持股行权模式的关注事项拆分成程序性事项与经营性事项,并通过合理配置积极股东手段与公益股东权利,试图为改革持股行权制度提供建设性的思路。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投服中心进行持股行权制度的内涵与依据。本部分从投服中心性质的分析开始,从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股东积极主义理论和投资者保护理论三方面来梳理持股行权的基本理论依据,并明确了持股行权的特征和形态,从而展示持股行权机制的基本构造。本部分还整理了对于持股行权机制有支持与涵摄的部分现行法律规范,特别是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对投服中心的实践回应与权利赋予。第二部分——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本部分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搜集分析了152例投服中心在2018年至2020年8月底的持股行权详细案例,并归纳了2020年证券交易所质询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通过横向不同机构的对比,得出投服中心对上市公司行权存在强度不足、披露不充分、范围较窄以及方式单一等问题。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本部分探究其原因,得出投服中心角色定位模糊、激励与约束不足、法律支持不足的问题根源。第三部分——持股行权制度的域外经验与本土化改造。股东积极主义理论在域外发展已经十分成熟,因此探索中国式的投服中心股东积极主义实践,借鉴域外经验显得有必要。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欧美对冲基金的积极股东主义、日本股东检察员的公益股东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投保中心经验,在辩证借鉴这些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合理配置积极股东手段与公益股东权利的假设,将投服中心关注的上市公司违规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实质性事项,以积极股东手段和温和的股东手段分别予以行权的策略,并以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为背景,分析了此种策略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投服中心持股行权制度的创新建议。在前文的论述上,笔者在本部分提出了创新持股行权制度的具体建议,首先要明晰投服中心公益性的本质,尽量从“行政公益”定位回归到“社会自治公益”的本色;其次,完善投服中心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定期披露财务状况的制度,加强公众对持股行权机制的约束与监督;再有,投服中心应充分利用新修订的《证券法》赋予的权利,积极运用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方式,在提起股东诉讼方面注意保证选聘公益律师过程的公正公平,同时,加强同其他监管机关、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互动配合,建立长效的内部合作机制,以发挥维权行权的联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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