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合规作为企业犯罪行为的预防、发现和报告机制,在遏制严峻企业犯罪态势,改善我国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以及营造良好经济环境等方面意义重大。考虑到合规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不论是企业自身还是监管机关对合规计划的关注度和重视度均有待提升。因此,针对企业刑事合规在我国本土化适用研究这一课题,本文从企业犯罪整体出发,拟采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予以展开。本文的逻辑思路为:刑事合规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构成要素与标准是什么?其基本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刑事合规在我国存在哪些问题?——刑事合规本土化的必要性和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目前国外存在哪几类企业合规模式?——应当从哪几个方面构建在我国可行的企业刑事合规具体方案?依照上述逻辑展开顺序,本文可以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是对企业刑事合规的简要归纳。第一节主要对刑事合规的定义与特征予以阐述与界定。目前我国存在诸多有关刑事合规的定义,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忽视了刑事合规的实质性与国家层面的内涵。笔者在总结国内外企业刑事合规共性与优势的基础上对刑事合规概念予以新的界定,对刑事合规的特征进行了归纳整理。第二节笔者结合现有指南、指引规定,针对企业如何构建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对刑事合规的要素与标准予以总结。第三节主要阐述了刑事合规的基本价值。其内在价值主要体现在刑事合规对企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促进意义,其外在价值则表现在刑事合规给企业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经济利益,以及原有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改变。第二章是对我国企业刑事合规目前存在问题的整理与概述。可以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对合规立法在创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总结。主要体现在我国目前合规立法政策的价值错位严重,过度重视如何防范国外执法部门对我国本土企业的不正当合规调查的规定,而忽视了预防与规避国内广泛存在的本土企业违法范围行为。此外,我国合规立法缺少统一高效的指引标准也是影响合规计划在我国适用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相关合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且散见于行业内部或特定企业类别中,加上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合规计划在我国本土化的进程。第二节是对合规计划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归纳。具体表现在我国鲜有制定合规计划的中小型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合规缺位。即便是已经设立合规计划的企业,其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实效也存在诸多疑问。第三章是对刑事合规本土化适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尽管刑事合规目前在我国的适用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毕竟我国刑事合规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巨大的完善改进空间。较之于其弊端,其所展现的功效与优势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刑事合规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监管的效力。目前我国企业犯罪实行的是单一的国家规制,在这种企业犯罪治理模式下,由于政府监管成本与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异化招商政策对监管的腐蚀性,导致政府单一监管的低效能。而刑事合规的推广将使传统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转变为二元治理模式,将极大降减轻府监管压力。第二,有助于健全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欠缺域外管辖的能力,单位刑事责任存在缺陷,单位犯罪制度运行实效存疑,这使得单纯依靠刑事法律规定不能有效遏制企业犯罪的发生率,刑事合规的引入将从另一个角度预防遏制企业内部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弥补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不足。第三,基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有必要引入刑事合规。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存在刑事风险内控能力薄弱,利益导向运行模式异常,以及社会责任缺乏有效引导等问题,需要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确保企业合法有效的运转。第四章是对目前国外有关刑事合规模式的梳理与归纳。该部分将企业刑事合规大致划分为两类模式。第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下的刑事合规模式,其主要特征是犯罪抑制目标实现了由一元的以自然人为媒介的归责模式向二元的自然人、法人独立的归责模式的转变。在刑事合规动力机制上主要依靠刑事激励推动合规计划的制定执行。第二种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下的刑事合规模式,其主要特征有二,其一是犯罪抑制目标实现由单一模式向复合模式的转变。这里的单一模式主要是指以同一视原则为代表的个人模式或以组织体责任为代表的组织模式。复合模式则是指融合个人模式与组织体模式的各自优势所形成的新型刑事责任理论。大陆法系下,刑事合规的动力机制主要依靠刑事义务的威慑力与强制力推进合规计划的本土化。在比较两种模式的各自特征后,笔者对两种模式的内在同一性与优缺点进行了归纳总结,这也为我国刑事合规模式选择提供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实践经验。第五章集中分析企业刑事合规在我国适用的具体方案,本文将从三个层面对刑事合规本土化方案进行详细论证。第一节主要分析合规计划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下应当如何进行功能定位。首先,本文应当清楚刑事合规与企业处罚原理的关系。笔者通过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几类单位处罚原理比较研究,认为二元模式下的组织管理过失理论更有利于刑事合规在我国的构建。在这个大前提下,笔者尝试从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说明合规计划在其中的作用。在定罪阶段,主要探讨如何构建阻却事由体系,通过合规计划为企业寻找出罪事由,换言之,即讨论合规计划应当作为构成要件阻却事由,还是违法阻却事由,亦或是责任阻却事由。在量刑阶段,主要探讨我国是否存在刑事激励机制以促进合规计划的推广。从我国司法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和要求来看,将刑事合规纳入不起诉与暂缓起诉制度具有期待可能和正当性。第二节主要探讨企业如何在企业内部搭建合规架构。本文试从合规风险的防范机制、违规行为的识别机制和企业犯罪的应对机制三方面进行详细拟定。第三节主要研究应当如何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笔者拟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证,一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企业犯罪的适用;二是完善对刑事合规有效性的行政监管机制;三是扩大预防打击跨国企业犯罪的国际合作,将中国纳入全球治理的框架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