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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手段,现已为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采纳。新修订的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限制等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是否合理,以及司法实践中必将遇到而新《公司法》尚未做出规定的相关制度如何构建及完善仍是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作为启动整个诉讼程序的原告,承载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而以往的研究多是对代表诉讼制度整体框架的构建及相关制度的简单介绍,因此对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制度做深入研究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笔者在专家、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入手,系统地研究了代表诉讼中与原告相关的问题。除前言外,正文部分共分四个章节展开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原告代表诉权的法理基础。第一节分析了代位求偿权说、监护权说、受益权说等相关学说,最终从程序原告理论的角度解释了代表诉讼原告股东诉权的程序法来源。第二节论述了股东代表诉权的性质,从共益权的角度找到了代表诉权的实体法来源。从而为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正当性奠定了法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可以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范围,对隐名股东、无记名股东、间接股东及债权人、公司职工等主体是否能够提起代表诉讼作了探讨。而后从持股数量、持股时间、持股性质及提起权的正当性四个方面比较了各国对原告股东资格的具体限制并对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做了评析。最后界定了原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事由。第三部分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举证责任、对诉讼中和解与撤诉的限制、诉讼费用的计算等相关制度,阐述了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程序中受到的限制及承担的相应义务,比较了国外公司法中相关规定,并对我国如何建立及完善相关制度提出建议。第四部分论述了原告股东对诉讼结果的承担。第一节论述了胜诉情况下原告的两项请求权。第二对原告股东滥诉和非滥诉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展开论述,论述了败诉情况下原告对诉讼结果的承担。笔者认为应当构建设我国的滥诉赔偿制度。结束语部分对全文做了总结并再次强调了研究股东代表诉讼原告制度的重要性。笔者对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与构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一个原则,即既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代表诉权,又设定相关制度以遏止恶意诉讼的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