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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制是一项极富特色的制度,它是民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实践,最终也成为了民主司法的标志。英国陪审制是与后来的参审制有着重大区别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将普通民众吸收进司法领域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法官分享司法权力,并对法官所代表的司法权力进行制约。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母国,它对于当今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广义的陪审制)都产生过影响,但陪审制并非在英国土生土长的,而是来源于法兰克王国的邻居调查团制度。邻居调查团随着诺曼征服被引入英国,从最初被运用于行政领域到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直至被运用到司法领域然后发展成了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英国的陪审团在最初只有一种,它既负责起诉又负责审判,之后,由于这种模式极易造成对案件当事人的不公而广受质疑,最终,爱德华三世在1352年下令,新设一个陪审团,专门负责对案件的审理,自此,英国正式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并存的陪审制。英国陪审制不仅对普通法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随着英国殖民的不断扩张,陪审制被广泛传播到其他国家,其中,以美国最为著名,当然,还包括其他国家,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国陪审制的出现实际上有着一定的必然性,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其衰弱也带有一定的必然性。英国陪审制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体现了民主性,而与之相对应的法官审判则更多地体现了专业性。陪审制和法官审判都有着明显的优势和劣势,应该客观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陪审制所代表的民主性和法官审判所代表的专业性之间的这场博弈始终都在进行,我们应该选择民主还是专业成为了一个颇为值得思考的问题。虽然对陪审制存废的争论十分激烈,加上英国陪审制逐渐衰弱的事实,仿似在这场博弈中,民主终将会失败。实际上,我们不应该妄下结论,既然英国陪审制尚未被完全取消,这场博弈尚在进行之中,那么最终的结局还是一个未知数。英国陪审制作为民主司法的标志,作为民主理念最具影响力的代表,并不应该成为追求效率的牺牲品。更何况,我们应该牢记的是,陪审制只是作为民主的代表而参加到这场博弈中去的,它并不等同于民主。在审判中,民主与专业之间的这场博弈还会继续进行下去。英国陪审制虽然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存在很大的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它进行借鉴和学习。这种借鉴既应该包括理念上的,比如对民主理念的坚定,也应该包括具体制度上的,即对具体制度的改进,比如对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以及选任方式的重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