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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违法行为是一种非常普遍而且对市场经济危害极为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因此各国都将其视为反垄断法严厉制裁的对象。实践中,违法者为了躲避执法机构的查处,其协议的形态往往相当隐蔽,发垄断执法机构很难发现并查处卡特尔。宽恕制度的创设正是为了解决执法效率低的难题,对于主动揭发卡特尔违法行为并提供合作的参与者给予责任减免,鼓励参与者检举卡特尔,帮助执法机构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以提高卡特尔侦破率。自美国1978年首次实行宽恕制度以来,多数国家都在本国竞争法律制度中借鉴美国立法,设立了宽恕制度。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也首次引入宽恕制度,但高度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本文立足于我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从理论到实践、从外国到中国的研究思路,运用利益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经济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客观、全面地分析和探讨了我国宽恕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宽恕制度的对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反垄断法设立宽恕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各国的立法研究,提出宽恕制度主要适用于卡特尔行为,并闸释了原因。针对卡特尔的隐蔽性和天然的不稳定性,宽恕制度以减免违法者法律责任为诱因,以此帮助反垄断执法机构摆脱困境,节约卡特尔案件的调查成本,并且对其产生长期威慑的作用,减少卡特尔的形成。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进行了解读。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宽恕制度可以节约执法资源,其作用机理是利用卡特尔参与者之间的不信任,创造“囚徒困境”,迫使他们进行利益博弈,主动向执法机构自首。从法学角度看,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更侧重于追求结果的实质公平以及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依据主体的不同情况作特殊调整。第三部分分析了宽恕制度的运行保障机制和我国的立法现状。宽恕制度的有效实施,首先需要有严厉的反垄断法责任,只有面临严厉的制裁,违法者才会考虑申请宽恕;其次需要有较高的卡特尔被查处率;最后要求宽恕规则的确定性和透明度,申请者对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才有可能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违法行为。相较于国外关于宽恕制度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国宽恕制度的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二是宽恕制度适用主体范围较窄,三是我国的宽恕制度并未详细规定适用条件。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并结合我国自身法律环境,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关于适用主体,笔者认为首先应该扩大宽恕制度的适用范围,允许个人和行业协会提出宽恕申请,其次应采用较为合理的胁迫者消极适用标准,排斥卡特尔的胁迫者,但允许卡特尔的领导者适用宽恕待遇。关于适用条件,我国应明确“最先上门原则”、划分不同的证据标准、详细规定申请者的合作义务和终止违法行为义务,合理规定宽恕待遇,在决定宽恕待遇的裁决上减少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