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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就意味着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将接受市场法则和国际惯例的检验与评判,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监管也不例外,应受其约束;由于我国的保险财务监管制度形成于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与WTO金融监管体制和国际统一保险财务监管惯例的要求相差甚远,已不能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为了解决我国当前保险财务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试从国际法视角出发,结合WTO有关保险财务监管方面的文件规定,从五个部分,对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监管法制完善问题作出了论述: 第一部分: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作了概述,包括保险监管与保险公司财务监管关系以及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四种方式:公示方式、实体方式、形式方式和检查方式。 第二部分: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资本金的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资产的监管以及准备金的监管五个方面讨论了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认真分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国家对保险财务监管法制的分歧与融合,得出我国宜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先进的财务监管制度的结论。 第四部分:深入探讨了WTO对我国保险业及其财务监管法制的影响与挑战。首先分析了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监管法制的现状与不足;然后讨论了WTO对我国保险业及其财务监管的总体影响;最后指出了WTO对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挑战。 第五个部分:在通过对以上四个部分的论述后,针对WTO对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挑战和我国保险公司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保险公司财务监管法制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