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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置财产保全程序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权利人的权利能得到有效的实现。在这种指导思想下,财产保全制度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防止与打击不法欺诈民事行为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国家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交往增多,人际关系复杂化,尤其是我国终于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这些事实将进一步扩展我国经济发展的空间,更多数量与类型的民事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由于时事的变更,财产保全制度明显地显现出了理论上的滞后性,无法满足实际生活中人们的需要了,原有理论上的缺陷也暴露出来。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有识之士纷纷呼吁我国应当设置行为保全程序,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对外国民事诉讼法中民事保全程序制度进行了考察,尤其是与我国有着大致相同的法律背景的德国的假处分制度。本文理论结合实践,论证了我国立法上明确确立行为保全程序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民事保全这个含义更广泛的概念代替现有的财产保全这个概念,并分析了民事保全的性质与原则,随后提出了完善民事保全程序制度的建议。具体制度建议的内容从民事保全的启动开始,包括民事保全的管辖、分类与范围、被申请人的申辩与法院的裁定、民事保全的效力等。这些程序制度着重体现民事保全行为的私法性、程序性、暂时性,同时也维护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在“民事保全的分类”这一小节中,借助了外国有关民事保全制度中的有关概念,分析了先予执行与行为保全以及民事保全的关系,指出三者之间的不同与联系。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理论,得出先予保全与行为保全是有区别的,但是应被包括在大范围的民事保全之内。由于现阶段普遍性重视“法律的正当程序”,特地在本文中强调了被申请人的申辩权,即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的适当时间内应当给予被申请人以申辩的机会,除非民事保全就是为了出其不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