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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诉讼法层面上,一直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鉴定人出庭问题进行制约,根据民诉理论直接言词审理的原则,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才可以用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详细、明确的规定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不出庭的后果。之前也有相关规定散见于《民诉证据规定》和相关涉及司法鉴定的行政法规中,但应该看到的是,民事诉讼法仅通过这样粗浅的规定,并不能全面的构建起一个完整的鉴定人出庭制度,相关的程序细节仍然需要不断的明确和研究。当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管理体制混乱,鉴定资质经不起检验,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有发生,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鉴定人出庭制度,对节约司法成本,树立司法鉴定权威性具有极大的帮助。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进行论述。在第一部分中,第一点评述了我国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发展。在《民事诉讼法》修订前,我国同样存在鉴定人出庭制度,但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致鉴定人出庭率低,出庭质量差。民诉法修订后,第一次在诉讼法意义上确认了该制度,明确了鉴定人负责制,并且对鉴定人不出庭的诉讼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第二点,对鉴定人出庭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无论从法理、程序还是现实出发,鉴定人出庭都有其必要性。在法理上,鉴定人出庭符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程序上,则符合诉讼效率、直接言辞原则及辩论原则的要求。从现实角度看,鉴定人出庭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推动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在第二部分,本文对我国当前鉴定人出庭的现状进行了成因分析,包括民诉法颁布前后鉴定人的状况及形成此状况的成因。第三部分中,详细论述了我国当前鉴定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即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不明,出庭的具体程序不清,鉴定人出庭定性为作证不妥等;通过对域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探究对我国相关制度完善的借鉴。第四部分,对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了总结和架构,包括对鉴定人出庭的具体程序、保障机制等提出了相关意见。此外,本文还对鉴定活动中的一个特殊问题,医疗技术鉴定进行了重点论述。医疗技术鉴定在鉴定人管理、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的出具方面有其特殊性。根据相关理论的研究,可以得出医疗技术鉴定可以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之分,医疗事故鉴定为被授权的行政行为,不具备司法鉴定性质,而医疗损害鉴定则实为一种特殊的司法鉴定,其鉴定人出庭问题应该统一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