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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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打黑除恶运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茶地展开。这场战斗要想取得最终的胜利,离不开法律武器的运用。而法律武器运用得当的前提就是良好的刑事立法规定。在当前我国的刑事立法规定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种罪名。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威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作用,但现行的这些规定仍存在很多的不足,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指导打黑除恶行动并成功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活动的效果。对我国刑事立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关规定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也有所讨论和研究,但至今仍未有定论。鉴于当前打黑除恶的社会形势和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现状,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深入的研究。在本文中,笔者就试图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立法、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三个方面入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研究。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相关的几个概念进行界定和概述,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的前提。笔者认为,只有在正确确定相关概念的前提下才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进一步研究夯实理论基础,保证正确的研究方向。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点,笔者主要对组织、黑社会组织、黑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五个概念进行了界定,厘清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并概述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发展特点。笔者认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从静态来说,组织就是一群有犯罪意图并有共同犯罪目标的人共同组成的人合体,其通过内部控制来实现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标;从动态来说,组织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人或领导者召集成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组织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更高形态,是具有组织性、暴力性并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团体。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性质及主要特征,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但组织规模、势力范围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没有达到黑社会组织的完整特征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可以定义为有严密和稳定的组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此外,在此基础上,笔者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其特征,包括组织结构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情节特征。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高程度的组织化,具有很强的严密性和稳定性;它的突出特点就是把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自己犯罪的主要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要特点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四个重要特点在于利用违法犯罪活动或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扩大自己的势力范围。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历史源远流长,起源于旧社会的“洪门”等帮会。虽然我国一直在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进行斗争,但现在我国仍存在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且在近期仍难以完全灭除。此外,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未来发展还具有新的特点,即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不断壮大,出现了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转化的趋势,并开始不断地深入到政治、经济等领域,开始由以暴力为主转向了以非暴力为主,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加强,国际化的趋势也更加明显。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从香港、澳门黑社会组织罪的刑事立法入手,介绍了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立法情况。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罪名,研究我国当前对该罪的刑事立法状况是必要和有益的,也是进一步研究立法完善的基础。我国主要有三个文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了规定,那就是1997年《刑法》的第294条、2000年的司法解释和2002年的立法解释。可以说,这三个文件就构成了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立法。然后笔者着重分析了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奠定了进一步研究立法完善的基础。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根据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立法状况,指出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对此立法有以下不足:超前性不够,未规定黑社会组织罪;协调性不足,未有相配套的刑事立法规定与之协调;刑罚设置不合理,我国刑法对此罪的量刑偏轻,未揭示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未设置财产刑,不利于对其犯罪的打击;缺乏明确性,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比较笼统,弹性大,可操作性大;完备性不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成员直接从事黑社会活动,境内人员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都缺乏明确的法条规定。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建议,包括以下五点。第一,及时对现行刑法罪名进行更新,保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立法的超前性;第二,加强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立法内部及与其他刑事立法规定的协调性;第三,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应的刑罚;第四,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和定罪标准,使之更加精准;第五,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种规定。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相关概念的正确界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概念和特征的正确把握以及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现行刑事立法状况的了解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立法规定仍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而笔者之所以在充分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建议就是希望能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立法的发展、打黑行动的圆满成功和有效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违法犯罪分子略尽绵薄之力。毫无疑问,在打黑除恶形势大发展的情况下,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刑事立法和司法来说都是十分必要和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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