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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在总结反腐经验基础上设立的新罪名。本罪自设立以来,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可以说,是刑法分则中最具争议的一个罪名。从十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的设立对遏制腐败、净化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立法上的缺陷也不容忽视,使得本罪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反而被称为一些不法分子逃避打击的“保护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的诸多争议及存在的缺陷,都值得认真研究。本文共分七个章节:第一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在各国立法中的演进形式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积极价值。第二章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通过分析当前刑法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本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方面的分歧,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财产申报制度;客观方面是一种不作为犯罪,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后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第三章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第四章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较为特殊,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不存在一般自首,也不存在特殊自首。第五章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有罪推定的关系。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结构的剖析,得出结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既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也并非推定犯罪。法条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只是一种事实的推定。第六章讨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上的立法缺陷,表现在刑罚规定上存在起刑点过高、量刑太轻、量刑缺乏档次等问题,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矛盾。因此应当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以死刑。第七章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制度完善。巨额财产来源要更充分发挥其打击贪污贿赂行为的作用,就要建立相应的前置制度和配套体系,建立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以利于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