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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污染事故频发,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最根本的问题。保护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依靠政府的领导,加快环境法治建设,加强环境监管力度,才能更好地解决我国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中,约束政府行为的法律规定较少,关于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少,只有几条且较原则,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内容、履行环保责任的监督机制、怠于履行环保责任的惩罚措施,现行环保法并未做出具体可行的规定。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为了达到环保目标,现行环保立法中的政府环境责任应进一步完善哪些方面,才能应对越来越复杂的环境问题。本文对政府环境责任的概念、构成、理论与现实背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通过对现行环保法中政府环境责任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设想。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政府环境责任概论”,本部分界定了政府环境责任的涵义,阐述了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部分还将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依据做出了细致阐述,主要从环境公共委托理论、公共物品理论、环境权理论四个角度阐明了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对于环境及资源保护的重要功效。第二部分“政府环境责任在现行环保法中的缺失”,本部分指出,在环境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是关于政府环境责任法律本身存在缺陷,政府承担环境责任不利后果的责任追究机制严重缺失。分析了在现行环保法中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主要从现行环保法有效性、问责机制、环境执法与监管方面阐述了政府在环保方面的缺失。第三部分“现行环保法中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构想”,本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随着环境立法的不断增多,我国生态环境却日益恶化,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是最根本的原因,在现行环保法中完善政府环境责任势在必行。本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了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建议,具体设想是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体系、建立有效的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环境监督管理机制。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体系,重点从增强可操作性方面入手,还包括健全环境责任法律制度,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建立有效的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方面,重点是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责任主体,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健全环境监督管理机制这一部分,主要从加大政府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领导工作三个方面加以重点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