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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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的增加,究其成因,一部分源于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未尽责履行其职责,或对其应尽的职责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遭到持续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行政诉讼法》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着眼于内蒙古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从过去五年内蒙古地区法院受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手,在分析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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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的增加,究其成因,一部分源于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未尽责履行其职责,或对其应尽的职责不作为,导致环境公共利益遭到持续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行政诉讼法》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着眼于内蒙古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从过去五年内蒙古地区法院受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入手,在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上,有针对性地对238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并以相应的典型案例作为论据,分析出当下案件存在诸如受案标准不明确;以结果为导向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诉前检察建议形式化,效力不足;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裁判文书内容单一化、形式化以及诉后执行问题未能全面落实的问题,最终在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诸如明确受案标准;以行为标准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优化诉前检察建议程序;科学划分举证责任;完善细化裁判文书以及完善诉后执行程序的对策,以期能够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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