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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1997年刑法第269条中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是法律的拟制规定,是将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为了实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样的特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依照普通抢劫罪定罪量刑。也正是因为这种法律的拟制规定,决定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罪的难以认定,争议颇多。笔者从事律师职业三年,参与过四起转化型抢劫罪的刑事辩护工作,在工作中,面对转化型抢劫罪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感到困惑的同时束手无策,例如: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年龄是否需要与普通抢劫罪的主体年龄相一致?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否要求侵犯财产数额较大?前行为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可否转化为抢劫罪?暴力行为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转化为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是否应当与普通抢劫罪保持一致?众多疑难问题,导致在刑事司法界之中呈现出了混乱无序的局面,因此,研究转化型抢劫罪,具有深远意义。本文共分为五部分,运用比较与归纳等方法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探究,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述,同时提出了自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观点。前言部分从我国制定刑法的目的之角度出发,主要论述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历史沿革,各阶段的研究成果,现阶段的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状况。通过作为辩护律师的亲身经历,笔者着重阐述我国目前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不足,以及同时带来的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以此阐明了笔者撰写本文的必要性以及主旨。第一章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述,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从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形成过程三个角度论述了普通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的区别。第二节着重阐述了转化犯的概念以及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第三节主要论述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征,即法定性、犯罪性、转化性、拟制性。第二章分四节主要阐述了转化型抢劫罪成立条件。第一节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要件的论述,本文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此观点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中得到了有力的印证。第二节是关于转化的前提条件的论述,本文认为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所侵犯的财产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但只要在客观行为上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应当认定为成立转化型抢劫罪,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定罪量刑,而无须强调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能转化为抢劫罪。第三节通过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和行为条件两个层面入手对该罪的客观条件进行了论述。第四节着重阐述了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条件。第三章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问题的论述,第一节是关于前行为的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可否转化为抢劫罪的论述;第二节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的判断标准的阐述;第三节系关于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可否转化为抢劫罪的研究;第四节系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加重抢劫罪的探讨。结语部分主要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缺失的现实出发进行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