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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来看,审前程序是指案件在法院系属以后、正式开庭辩论以前,为保证当事人充分、平等地行使辩论权,以整理证据和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主要内容,使案件达到适合审判,保证正式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双方的言词辩论能够连续、集中地进行,达到诉讼公正和高效的目的,同时促使当事人在经过证据充分交换、开示的基础上,通过实质性的对话,以非判决的方式促进纠纷解决,节约诉讼成本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和。审前程序制度的重大变革源自于两大法系国家为了达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目标,经过了近二百年的不断发展,在程序独立价值理论这一新的司法理念的影响下,对审前程序进行了审理结构上的改_革,从而逐步建立起来。审前程序将程序正义主体性、参与性、公平性等制度因素引入审前程序制度的构建中,实现了程序正义从观念形态向制度形态的转换;强调通过程序本身而不是通过程序结果来体现程序价值,实现诉讼目的。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尽管在诉讼模式上存在很大不同,但是都各自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审前程序,制定了相应的证据收集、证据开示、证据交换、证据失权制度,并采取强制答辩制度、不应诉判决、缺席判决及司法ADR方式,使纠纷在适当的时候以正当的方式解决,从而使得审前程序不仅具有传统审前准备程序明确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审理集中化的功能,而且具有促进和解的解决纠纷功能,实现了功能多元化的转变,从而使得原处于近似边缘化的一种前置诉讼架构逐渐转变为与庭审程序相并立的,具有独立程序价值和自足性特征的诉讼程序形态。 我国自九十年代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推开以来,开庭前准备的重要性受到重视,与审理集中化有关的证据交换、争点整理等一系列内容成为关注的热点,也被认为是解决庭审功能失常、效率低下的关键所在。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有关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增加了若干关于庭前准备程序的新的规定,但由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和缺乏相配套的制度,没有给予审前程序以准确而合适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