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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聚众犯罪的一种类型,聚众斗殴罪往往人数多、规模大,对社会秩序具有巨大的破坏性,其在刑事司法认定和处理上具有较大程度的复杂性。聚众斗殴过程中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时,该如何转化定罪,更是目前司法实践所关注的重点与难点。文章首先介绍了转化犯与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有关基本知识,接着指出聚众斗殴中转化犯认定存在的理论分歧,然后围绕理论分歧展开理论分析,最后提出解决理论分歧的司法对策。本文的着眼点在于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认定,全文将紧紧围绕这一着眼点展开论述。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相关内容。一是通过分析转化犯现阶段在理论界存在的分歧,进而界定转化犯概念。二是论证刑法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是典型的转化犯,并对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概念进行界定。三是考察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立法现状部分主要指明立法没有明确转化标准与转化范围,司法现状部分主要阐述目前的司法实践如何认定聚众斗殴中的转化犯。第二部分论述聚众斗殴中转化犯认定存在的理论分歧。由于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立法缺乏明确性,导致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对转化定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与主体范围产生分歧。本部分详细介绍主观罪过与主体范围的分歧,并加以简要评述。对于转化定罪的主观罪过的分歧,主要存有间接故意说、故意说、过失说,“故意+过失”说四种不同观点。对于主体范围的分歧,主要有整体转化说、首要分子和直接致害人转化说、个别转化说三种不同观点。第三部分阐述聚众斗殴中转化犯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聚众斗殴中转化犯认定存在理论分歧。首先聚众斗殴转化定罪的法理依据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认定必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然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聚众斗殴中转化犯认定必须遵循的刑法原则,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主观罪过不符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转化犯的;最后,聚众斗殴罪是简单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认定过程中,要考虑”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一归责原则的要求,但不能将无关主体纳入到聚众斗殴中转化犯的主体范围。第四部分论述应如何解决聚众斗殴中转化犯认定的理论分歧。本部分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指出要解决聚众斗殴中转化犯认定的理论分歧,无需通过修改法律,只需要完善司法处理即可。随之提出完善司法处理的三个建议:一是明确转化定罪的前提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是限定转化定罪适用范围与主体范围;二是明确转化定罪的主观罪过内容,目的是解决聚众斗殴中转化犯认定主观罪过方面的分歧;三是明确转化定罪的责任主体,具体分析哪些行为主体可能成为转化定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