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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 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之事实考察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于交付的历史渊源、意义及其本质的分析,说明交付是一个独立的行为,是物权行为,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所有权移转)。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为什么交付和所有权移转之间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这是从事实层面来对交付与所有权移转进行的考察。首先,本文从历史上考察,交付是要式买卖的发展演化形式,具备了要式买卖的特征。要式买卖中物的交付方式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不仅表现出所有权移转的形式,也决定了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这一点,经过历史的演进和学者的理论解释,被后世立法普遍接受,将交付确定为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必要条件。接着,本文从性质上对交付进行界定。因为出现法律行为和物权行为的概念之后,法律行为就具有了衡量一切行为性质的作用,法律行为的内部构造使得交付能够满足法律行为和物权行为的要件,所以交付是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其中的物权行为。然后,本文从所有权本质的角度讨论为什么交付能够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其根本原因在于交付是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内心意志和外部行为的统一,是意志和形式的统一体,同时,交付形式的要求,使交付具有公开性,可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交易安全。这些因素的结合决定了交付能够成为所有权移转的方式,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都把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强制性要件的原因正在于此。通过前面的考察,得出交付是一个独立的行为,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的结论。但是由此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则是:如果交付的原因出错,交付是否还能产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呢?需要对交付与所有权移转进行实证考察。第二部分 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之实证考察所谓实证考察,就是对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进行研究。本部分首先考察了交付在当代各国法律上的意义,说明了交付在现代法<WP=4>上仍然没有改变其功能,即产生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确定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方式。交付仍然是所有权移转的一种方式。但是,在法律规定上,各国立法却有着显著的不同。在交付原因有错误或者不存在时,对于交付行为生效与否有两种立法例。一种在原因无效或出现瑕疵时,交付的效力也受到影响,即所谓的有因主义,在有因主义的立法模式下,以交付移转的动产所有权的效力受交付原因的影响;另一种在原因无效或出现瑕疵时,交付的效力并不受到影响,仍然依据交付行为本身发生效力,即无因主义或称抽象主义。有因主义立法以瑞士民法为典型,无因主义立法以德国民法为典型。接着,论文通过无因制度与有因制度的比较分析说明采纳无因立法的价值所在。分析的结果表明在形式逻辑及价值考量两个方面,无因制度较之有因制度都更加优越,因此在立法上更为可取。最后,论文从我国经济基础、学术理论、现有立法、体系化优势、反对论者观点这样几个角度的分析,阐述了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得出结论,建议在我国未来的物权法立法中采纳德国模式的物权立法,即坚持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