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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理财需求的日益增长,信托业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信托以其独特的灵活性和机动性,成为了现代社会重要的理财工具。诞生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由于特殊的政治、历史背景而具有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特点。这一特点保障了信托制度的灵活性,但又不利于交易安全。于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移植信托制度时,创造了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我国《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公示的规定过于粗陋,不能适应信托业的发展需求,目前已经引起金融监管机关的重视。笔者在本文中的研究旨在通过理论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寻求完善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方案。本文共由三部分组成: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章: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理论研究。本章研究的是“为什么”要有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问题。主要运用了内外因分析的方法和历史分析的方法。首先,本部分探讨了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内在必然性。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介绍了信托制度的诞生的特殊政治、历史背景,得出信托财产独立性和责任有限性产生的原因。而后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基于这一特点在大陆法系物权理论下产生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必然性。其次,本部分研究了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外在必要性。从民商法角度看,信托财产公示制度能起到保障交易安全和诚实信用的作用。而从经济法角度看,由于整体经济社会中经济安全和经济效率的需求,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为现代信托业所必须。第二章: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内容分析。本章研究的是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是什么”的问题。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从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两方面探讨了国内外该制度的具体内容。首先,该制度的实体问题主要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权益人、公示范围和公示的法律效力。登记权益人方面笔者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信托财产权属问题上的不同理论,公示范围方面则在信托财产的界定基础上分析应公示的信托财产范围,而公示的法律效力问题方面则分别介绍了公示生效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其次,该制度的程序问题主要涉及公示机构、公示申请人和公示方法。信托财产的公示机构有“统一型”和“分散型”两种模式,公示申请人有受托人模式、受益人模式和共同申请三种模式,而公示方法则主要有登记、标示、告知等几种方法,笔者结合我国及各国的典型经验对以上模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章: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之反思与完善。本章研究的是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怎么办”的问题。在前述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本部分亦分别从实体和程序角度提出我国信托财产公示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完善的对策。笔者主张首先在实体方面,应将名义所有权赋予受托人,进而确定登记权益人是受托人。其次明确界定信托财产的特性,而后扩大应公示财产的范围。在公示的法律效力方面,应当采用公示对抗主义,并增加信托财产瑕疵承继制度。其次,在程序性法律关系方面,笔者认为应采取“统一加分散型”模式设定财产公示的机构,并采取有针对的申请人模式。在公示方法方面,应建立适应不同财产特点的公示方法制度。此外,笔者还提出了公示申请时间和须提交文件等其他程序问题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