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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升级,网络广告发展迅速,不仅有网页广告、搜索引擎广告、软件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在线游戏广告等多种形式,并且形成了成本低廉、即时性和参与性、隐蔽性、强制性、垂直性等区别于传统媒体的网络广告鲜明特征。然而,监管网络广告的法律制度却体系混乱,具体规定滞后,大多监管规定只是在对传统广告的监管基础上说明增加网络为监管内容,很少能够根据网络广告的特点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定及方法。我国《广告法》是现行规制网络广告的基本大法,却没有明确规定网络广告的定义,也没有明确将网络规定为广告媒体的一种,使得《广告法》适用于网络广告时具有不确定性,对规制网络广告造成了一定妨碍。另两部规制网络广告的国家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明文对网络广告做出规定,给有关机关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监管带来一定困难。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网络广告监管制度的三部国家法律、一部《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十五部国务院部门规章及文件、两部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地分类梳理,分析了其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讨论了我国现行网络广告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笔者分两部分对有关监管网络广告的法律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一部分,笔者认为应当修订完善现行《广告法》以完善网络广告监管制度的建议,并具体说明了在修订完善《广告法》时,第一,应增加对监管主体的规定,不仅要明确网络广告监管主体,还要为网络广告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监管机构或专职人员;第二,应明确个人为网络广告发布者并加以规制;第三,应根据网络广告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立法,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网络广告拦截问题和强化信息披露制度。第二部分,笔者认为应当从规范发布机关、保持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一致和减少重复发布相似度很高的规定,节约立法资源三个方面出发完善监管网络广告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