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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作为一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国际上走过了一个半世纪的历程,其特有的风险回避、价格发现功能对于商品经济的积极推进已不容置疑。但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强行平仓制度作为控制期货市场风险法律制度之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强行平仓是当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不足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法、违规时,或者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了结交易者相应交易头寸的一种法律制度。引起强行平仓的原因多种多样,最多表现为投资者的保证金水平不符合要求。期货交易中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加以界定,其实强行平仓应该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界定为强行平仓主体(指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权力。在实践中,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在司法审判中,在发生强行平仓以后,围绕它发生的条件、限度和程序等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期货交易具有合约标准化、交易集中化、双向交易和对冲机制、期货商品特殊、虚拟交易以及保证金制度等特征。强行平仓实施主体有两个,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法律、法规授予强行平仓主体的一种权力,它不可以被放弃或转让,否则强行平仓主体将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强行平仓发生的条件主要是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水平未达到法定或约定的标准、交易行为存在违法或违规、期货行情出现紧急情形等。强行平仓主体与相对方首先要约定好保证金的风险线,然后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如果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减仓或追加保证金,最后才可以实施强行平仓。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在强行平仓过程中,以过错原则兼顾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责任配置的基本原则符合期货交易的特点,有利于明确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在当事人间公平地进行损失分担,有利于规范各方交易主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