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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处理机制基于1994年劳动法的规定,采用仲裁前置,两审终审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针对劳动争议的四个最高院司法解释等,对“一裁两审”制度做出了部分修改,如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举证责任的部分转移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频繁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劳工维权意识的提高、法治化环境改善等。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发、复杂化、多样化趋势。现有的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存在的劳动仲裁无终局效力,“仲裁前置”阻碍了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裁两审”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过长等立法缺陷。在实践中,现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也遇到诸多问题。如“一裁两审”仲裁与诉讼标准无法有效衔接;仲裁机构的权威性低;“一裁”不生效,“两审”走到底;劳动者举证责任偏重;劳动争议审限周期长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规范缺失等。基于此,本文提出应构建“或裁或审,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并结合当下的各地法院司法实践探索,借鉴西方发达劳资关系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建议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劳动审判庭,创设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法等。